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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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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四款所定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戮力職務,積勞過度:於長期或短期之工作職責繁重,導致疲勞累積成疾,或短時間內持續工作、執行重大災變搶救任務或處理緊急事件且有具體事蹟,導致身心負荷過重成疾。 二、因前款因素致生疾病或病情加重,且其影響超越自然進行過程而明顯惡化。
  2. 2.政務人員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辦理因公傷病退職時,由其最後服務機關(構)依前項規定,就政務人員職責程度、全部就醫紀錄、健康檢查或個人健康管理情形等綜合評估後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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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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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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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四款所定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戮力職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