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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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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原因消滅日,規定如下: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涉嫌內亂罪或外患罪者,指其所涉案件經判決確定之日,或不起訴處分確定之日,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之日。 二、涉嫌貪污治罪條例刑法瀆職罪章之罪(以下簡稱貪瀆罪)者,指其所涉案件經判決確定之日。 三、依法停止職務者,指其停職事由消滅之日。 四、依法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者,指其經懲戒法院判決確定之日,或經監察院審查決定不予彈劾確定之日。 五、行蹤不明或發放機關無法聯繫者,指其親自向發放機關申請之日。 六、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而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指其回臺居住或親自依規定申請改領一次退職酬勞金之日。
  2. 2.檢察機關對於涉嫌內亂罪或外患罪之政務人員進行偵查時,於不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下,得函知該政務人員之最後服務機關(構)及銓敘部。
  3. 3.政務人員犯貪瀆罪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其他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時,由判決法院檢同判決正本一份,分送該政務人員之最後服務機關(構)及銓敘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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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內亂罪名詞
  • 不起訴處分確定名詞
  • 緩起訴名詞
  • 撤銷名詞
  • 貪污治罪條例法規
  • 刑法法規
  • 瀆職罪名詞
  • 停職名詞
  • 懲戒名詞
  • 彈劾名詞
  • 政務人員名詞
  • 偵查名詞
  • 偵查不公開名詞
  • 銓敘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13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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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16 條規定:「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原因消滅日,規定如下: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涉嫌內亂罪或外患罪者,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