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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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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支領或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之政務人員亡故後,其遺族請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時,應以支領或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人員死亡時之法律事實認定其請領資格。
  2. 2.支領或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之政務人員亡故後,其遺族請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之程序,規定如下: 一、填具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申請書,檢同遺族系統表、遺族代表領受遺屬一次金同意書或遺屬領受遺屬年金領受同意書,及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送原服務機關(構)彙送銓敘審定後,通知支給或發放機關發放。 二、遺族拋棄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領受權者,應出具拋棄同意書,送原服務機關(構)彙送銓敘部辦理。 三、遺族為未成年子女或受監護宣告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依行政程序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代為請領並應出具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身分之證明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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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務人員名詞
  • 戶籍謄本名詞
  • 銓敘名詞
  • 審定名詞
  • 監護宣告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監護人名詞
  • 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條文
  • 行政程序法22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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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36 條規定:「支領或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之政務人員亡故後,其遺族請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時,應以支領或兼領月退職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