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 5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定分配比率,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分配離職儲金本息者:以政務人員與其離婚配偶之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期間,與政務人員參加離職儲金期間重疊之部分,按重疊期間占參加離職儲金期間比率之二分之一計算。 二、分配一次給與者:以政務人員與其離婚配偶之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期間,與政務人員審定一次給與年資重疊之部分,按重疊期間占審定一次給與年資比率之二分之一計算。 三、分配退職酬勞金者:以政務人員與其離婚配偶之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期間,與政務人員審定退職年資重疊之部分,按重疊期間占審定退職年資比率之二分之一計算。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