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能源委員會現職人員轉任經濟部能源局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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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原經濟部能源委員會(以下簡稱能源會)自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調用之現職人員,於經濟部能源局(以下簡稱能源局)成立之日轉任該局,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以下簡稱現職人員),依本辦法辦理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
- 2.現職人員具有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所定之轉任資格者,得選擇依該辦法轉任,不受機關組織法規所定同官等職務十分之一員額及非現任或曾任主管職務不得轉任主管職務之限制。
- 3.現職人員得以所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選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俸給法相關規定,辦理銓敘審定。
- 4.現職人員依本辦法轉任後,如調任能源局以外行政機關時,除依前二項規定辦理銓敘審定之人員外,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及公務人員俸給法規之規定,重新審查其任用資格及俸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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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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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法規
- 非名詞
- 公務人員任用法法規
- 公務人員俸給法法規
- 銓敘名詞
- 審定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 重新審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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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