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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0.02.01訂定)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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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存款契約期滿前,退休人員得申請質借;質借條件與限制,規定如下: 一、辦理質借之金融機構,限於原開立優惠存款帳戶之受理優惠存款機構,且不得作為其他授信之擔保或為其他質權設定。 二、質借成數不得超過原優惠存款金額之九成。 三、質借利率照優惠存款利率計算。 四、質借期限以不超過原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日為限。但退休人員得於期滿日起二年內,辦理優惠存款之續存及質借之續借手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規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案例。

  • 擔保名詞
  • 質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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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0.02.01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0.02.01訂定)第 9 條規定:「優惠存款契約期滿前,退休人員得申請質借;質借條件與限制,規定如下: 一、辦理質借之金融機構,限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0.02.01訂定)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