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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六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六日前經銓敘機關審定退休有案者,不適用第二條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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