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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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施行後,除施行前已支領或兼領月退養金者,仍適用原司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規定外,均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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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辦法施行後,除施行前已支領或兼領月退養金者,仍適用原司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規定外,均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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