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務人員依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危勞職務自願退休時,其退休金依下列規定給與: 一、退休年資未滿十五年者,給與一次退休金。 二、退休年資滿十五年且年滿五十五歲者,得依第二十六條所定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 三、退休年資滿十五年而未滿五十五歲者,依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擇一支領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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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依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危勞職務自願退休時,其退休金依下列規定給與: 一、退休年資未滿十五年者,給與一次退休金。 二、退休年資滿十五年且年滿五十五歲者,得依第二十六條所定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 三、退休年資滿十五年而未滿五十五歲者,依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擇一支領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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