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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所定退撫給與,屬於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計得者,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屬於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計得者,應由退撫基金支給。
  2. 前項退撫新制之實施,因機關改制或其他原因而另定實施日期者,依其實施日期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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