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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6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依本法申請退撫給與之案件,應由審()定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為之。
  2.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重新計算時,應由審(核)定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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