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65 條,該條第一項規定了申請退撫給與的程序,需由審(核)定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為之。根據經濟部八十八年賠議字第○○一號「經濟部拒絕賠償理由書」影本,這可以舉例為適用於對於退休給與申請的拒絕申請或核定給與等相關情況。 而在該條第二項規定,則規定了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的每月退休所得重新計算的程序,同樣需要由審(核)定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為之。根據公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自六十八年起至八十一年止歷年研訂情形一覽表,可以舉例為該機關重新計算退休所得時的具體程序和案例。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依本法申請退撫給與之案件,應由審(核)定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為之。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重新計算時,應由審(核)定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為之。
立法理由照委員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照委員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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