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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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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請領退休金資遣給與,屬公務人員之專屬權利,除下列情形外,不得由他人代為申請及領受: 一、年滿六十五歲而拒依規定辦理屆齡退休,經服務機關主動檢同相關文件,送審定機關審定屆齡退休者。 二、經服務機關依第二十條規定,檢同相關文件,送審定機關辦理命令退休者。 三、資遣人員未依規定填具資遣事實表並檢同相關證明文件,交由服務機關函轉審定機關審定資遣年資及給與,須由服務機關代為辦理者。 四、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須由法定監護人代為申請退休或資遣者。 五、依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改由遺族按一次退休金標準支領給與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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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60627 制定)

公務人員請領退休金及資遣給與,屬公務人員之專屬權利,除下列情形外,不得由他人代為申請及領受:   一、年滿六十五歲而拒依規定辦理屆齡退休,經服務機關主動檢同相關文件,送審定機關審定屆齡退休者。   二、經服務機關依第二十條規定,檢同相關文件,送審定機關辦理命令退休者。   三、資遣人員未依規定填具資遣事實表並檢同相關證明文件,交由服務機關函轉審定機關審定資遣年資及給與,須由服務機關代為辦理者。   四、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須由法定監護人代為申請退休或資遣者。   五、依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改由遺族按一次退休金標準支領給與者。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1060627 制定)

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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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64 條規定:「公務人員請領退休金及資遣給與,屬公務人員之專屬權利,除下列情形外,不得由他人代為申請及領受: 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6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6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