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6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請領退撫給與之權利,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但公務人員之退休金依第八十二條規定被分配者,不在此限。
- 退撫給與之領受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退撫給與之用。
-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 退撫給與領受人有冒領或溢領情事者,支給或發放機關應就其冒領或溢領之款項覈實收回,不受第一項及前項規定之限制。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69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最新筆記
ihy433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屬於強制執行法以外規定不得扣押、執行者。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