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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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重大交通違規行為,指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而駕車。 二、受吊扣駕駛執照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而駕車。 三、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 四、闖越鐵路平交道。 五、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非治療用之藥品而駕車。 六、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 七、駕駛車輛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 八、駕駛車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 2.前項各款交通違規行為如屬執行職務所需且依相關法規規定為合法者,不適用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但書規定。
深度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條文
- 所稱名詞
- 交通違規名詞
- 吊扣名詞
- 期間名詞
- 非名詞
- 按名詞
- 適名詞
- 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但書條文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2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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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