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定罹患疾病或猝發疾病,應由公務人員檢齊其全部就醫紀錄、健康檢查或個人健康管理情形之相關資料,經服務機關併同申請文件,送審定機關依第二十五條規定之審查機制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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