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 6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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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前款以外之任務時,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死亡,指有下列情事之一,以致死亡者: 一、在處理公務之場所,於辦公或指定工作之期間,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 二、經機關指派執行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以外任務時,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 三、代表機關參加活動時,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
- 2.前項所定意外或危險事故、遭受暴力事件及罹患疾病,比照第十九條規定認定。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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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條文
- 所稱名詞
- 期間名詞
- 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條文
- 比照名詞
- 第十九條條文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53 條條文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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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