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 9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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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退休人員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前經審定年資應發給之退休金,於退休案審定後,由審定機關通知支給或發放機關於退休生效日前六日簽具付款憑單,通知財政權責機關辦理支付事宜後,於退休生效日或開始支領月退休金之日起,轉發退休人員並辦理核銷。
- 2.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之月退休金,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除首期月退休金外,應定期於每月一日發放。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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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審定名詞
- 退休金名詞
- 核名詞
- 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6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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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