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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 9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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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退休人員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前經審定年資應發給之退休金,於退休案審定後,由審定機關通知支給或發放機關於退休生效日前六日簽具付款憑單,通知財政權責機關辦理支付事宜後,於退休生效日或開始支領月退休金之日起,轉發退休人員並辦理核銷。
  2. 2.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之月退休金,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除首期月退休金外,應定期於每月一日發放。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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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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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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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 92 條規定:「退休人員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前經審定年資應發給之退休金,於退休案審定後,由審定機關通知支給或發放機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 9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