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 9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資遣人員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前經審定年資應發給之資遣給與,於資遣給與案審定後,由審定機關通知支給或發放機關於審定後簽具付款憑單,通知財政權責機關辦理支付事宜後,轉發資遣人員並辦理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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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人員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前經審定年資應發給之資遣給與,於資遣給與案審定後,由審定機關通知支給或發放機關於審定後簽具付款憑單,通知財政權責機關辦理支付事宜後,轉發資遣人員並辦理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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