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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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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施行前已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 一 死亡。 二 褫奪公權終身。 三 犯內亂罪、外患經判決確定。 四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2. 2.前項支領月退休金人員,經褫奪公權尚未復權或再任有給之公職者,停止其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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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務人員退休法法規
  • 退休金名詞
  • 褫奪公權名詞
  • 內亂罪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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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10 條規定:「本辦法施行前已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 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