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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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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領受撫卹金或死亡補償之遺族,以在各機構登記有案或經確實證明者為限,其領受之順位如左: 一 配偶及子女。 二 父母。 三 祖父母。 四 孫子女。 五 兄弟姊妹。
  2. 2.前項遺族同一順位有數人時,其撫卹金或死亡補償應平均領受;如有死亡、拋棄或有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十條之法定事由,喪失其領受權,由其餘遺族領受之。
  3. 3.第一項遺族,各機構人員生前以遺囑指定領受撫卹金或死亡補償者,從其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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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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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條條文
  • 遺囑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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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14 條規定:「領受撫卹金或死亡補償之遺族,以在各機構登記有案或經確實證明者為限,其領受之順位如左: 一 配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