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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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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各機構得資遣其人員: 一 歇業或轉讓時。 二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 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暫停工作一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人員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2. 2.前項資遣人員按其工作年資發給資遣費,工作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未滿一年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但最高給與總數以四十五基數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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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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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遣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 資遣費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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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16 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各機構得資遣其人員: 一 歇業或轉讓時。 二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 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