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四條規定了省營事業機構人員的退休條件,主要涉及年齡和工作年限。根據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除符合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之退休條件外,任職滿二十年者應准其辦理退休,不受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而暫行條例修改後的規定可以將退休年齡提前五歲。因此,根據暫行條例的規定,機構裁併、裁撤,或經本府專案簡併組織時,年齡得提前五歲。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省營事業機構人員年滿五十五歲,在符合暫行條例的條件下,可以申請提前退休,而不受年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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