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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務人員不符退休、資遣條件而離職者,得由本人申請一次領回個人專戶內之退撫儲金。
  2. 任職年資未滿五年之離職公務人員,得申請暫不領取其退撫儲金,至遲於年滿六十歲之日,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一次發還其未領取之退撫儲金。
  3. 前項人員於尚未領取退撫儲金前死亡,由其遺族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一次發還;遺族範圍、領受順序及比率,比照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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