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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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依本法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任職年資應以依法撥繳退撫儲金費用之實際日數計算。未撥繳退撫儲金費用之年資或曾經申請發還退撫儲金或曾領取退撫給與、退離給與之年資,均不得採計。
深度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13 條之規定,公務人員在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任職年資應以依法撥繳退撫儲金費用之實際日數計算。未撥繳退撫儲金費用之年資或曾經申請發還退撫儲金或曾領取退撫給與、退離給與之年資,均不得採計。 為了舉例說明,我們可以參考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依法繳納退撫基金費用之年資始得併計退休。對於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後曾任公營事業人員未繳納公務人員退撫基金費用之年資,則可以依第三項規定,以購買年資方式補繳基金費用之本息,併計退休年資。但根據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後的規定,購買年資是自願性質並非強制性規定,而且全部費用應由當事人自行負擔。 至於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三項提到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資遣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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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