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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務人員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經其服務機關依法令辦理精簡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二十年。 二、任職滿十年而未滿二十年,且年滿五十五歲。 三、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三年,且年滿五十五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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