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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務人員選擇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請領月退休金者,於開始請領月退休金時,應一次提繳一定金額,投保年金保險,作為超過前條第六項所定平均餘命後之年金給付之用。但於年金保險開辦前,其個人專戶之累積總金額,全數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計算發給。
  2. 前項規定提繳金額、提繳程序及承保之保險人資格,由銓敘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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