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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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前條退休金,依下列規定計給: 一、一次退休金:以個人專戶之累積總金額計給。 二、月退休金:以個人專戶之累積總金額,按下列方式擇一支領: (一)攤提給付:依據年金生命表,以平均餘命及利率等基礎計算每月領取之金額,直至專戶內累積總金額領罄為止。 (二)定額給付:由公務人員於申請領受之前,自行決定每月領受新臺幣若干元,直至專戶內累積總金額領罄為止。 (三)保險年金:由公務人員以個人專戶內累積總金額之全額一次繳足購買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作為定期發給之退休金。
- 2.依前項第二款第二目支領定額給付者,領取期間得申請調整發給金額。但一年內之調整次數以二次為限。
- 3.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或第二目領取月退休金者,於領取期間,得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暫停領取月退休金,或辦理結清專戶內賸餘金額並予銷戶;銷戶後不得再要求存入。
- 4.退休公務人員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二目領取月退休金期間,其個人專戶內之餘額得選擇繼續進行自主投資,並自負盈虧;或交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代為投資,其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如有不足,由國庫補足之。
- 5.擇領一次退休金者,得申請暫不領取個人專戶之累積總金額;暫不請領期間,其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之管理運用,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比照前項後段規定辦理。
- 6.第一項所定年金生命表、平均餘命、利率及金額之計算,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擬訂,報請銓敘部核定。
- 7.第五項人員於暫不請領期間亡故者,其個人專戶之累積總金額由其遺族一次領回;遺族範圍、領受順序及比率,比照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但生前預立遺囑指定請領人者,比照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
深度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退休金名詞
- 平均餘命名詞
- 保險法法規
- 銓敘名詞
- 核定名詞
- 第三十三條條文
- 遺囑名詞
- 第三十六條條文
-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27 條條文
-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33 條條文
-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36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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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