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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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或第二目支領攤提給付或定額給付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指定其個人專戶餘額領受人者,從其遺囑。但退休人員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不得低於其原得領取比率。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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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或第二目條文
- 遺囑名詞
-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2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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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