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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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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或第二目支領攤提給付或定額給付人員,如於個人專戶內累積總金額未領罄前死亡,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服務機關得於退撫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所定額度內先行具領費用辦理喪葬事宜: 一、無遺族。 二、在臺灣地區無遺族,其居住大陸地區遺族未隨侍辦理喪葬。 三、在臺灣地區無遺族且不明大陸地區有無遺族。
  2. 2.前項人員有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者,其合於請領個人專戶餘額之大陸地區遺族,應於行政程序法所定公法請求權時效內,請領前項之個人專戶餘額。但大陸地區遺族請領之個人專戶餘額,連同其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請領項目,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
  3. 3.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支領保險年金人員死亡而其生前已領取定期給付總額未達該年金保險之保證金額時,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者,比照前二項規定辦理。但於年金保險契約已約定者,從其約定。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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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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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35 條規定:「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或第二目支領攤提給付或定額給付人員,如於個人專戶內累積總金額未領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3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