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34 條
快速跳轉
- 1.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支領保險年金人員死亡而其生前已領取定期給付總額未達該年金保險之保證金額時,保險業應將保證金額扣除已領取定期給付總額後之餘額(以下稱年金保險保證金額餘額),按預定利率折現,一次發給其遺族領受。但其依規定參加之年金保險契約已約定由遺族繼續領取者,從其約定。
- 2.前項所定領受遺族之範圍、領受順序及比率,比照前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辦理。但於年金保險契約已約定者,從其約定。
- 3.前項但書所約定事項,於退休人員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不得低於其原得領取比率。
深度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條文
-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28 條條文
-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33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