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26-1 條(保險死亡給付、一次撫卹、撫慰金、餘額退伍金之辦理申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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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軍公教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在任職(服役)期間死亡,或支領月退休(職、伍)給與人員,在支領期間死亡,而在臺灣地區無遺族或法定受益人者,其居住大陸地區之遺族或法定受益人,得於各該支領給付人死亡之日起五年內,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領受公務人員或軍人保險死亡給付、一次撫卹金、餘額退伍金或一次撫慰金,不得請領年撫卹金或月撫慰金。逾期未申請領受者,喪失其權利。
- 2.前項保險死亡給付、一次撫卹金、餘額退伍金或一次撫慰金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
- 3.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一日修正生效前,依法核定保留保險死亡給付、一次撫卹金、餘額退伍金或一次撫慰金者,其居住大陸地區之遺族或法定受益人,應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一日起五年內,依第一項規定辦理申領,逾期喪失其權利。
- 4.申請領受第一項或前項規定之給付者,有因受傷或疾病致行動困難或領受之給付與來臺旅費顯不相當等特殊情事,經主管機關核定者,得免進入臺灣地區。
- 5.民國三十八年以前在大陸地區依法令核定應發給之各項公法給付,其權利人尚未領受或領受中斷者,於國家統一前,不予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兩岸條例第26條之1:在臺無遺族時,大陸遺族可於死亡起5年內申領一次性給付,總額封頂200萬元。
Q · 大陸的親人能領台灣公職親屬的撫卹金嗎?
能,但限在台無遺族、封頂200萬、5年內申領
依兩岸條例第26條之1,若死亡的軍公教或月退人員在臺灣地區「無遺族或法定受益人」,其居住大陸的遺族或法定受益人,得在死亡之日起五年內經許可入境,書面申領保險死亡給付、一次撫卹金、餘額退伍金或一次撫慰金,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且不得請領年撫卹金或月撫慰金。逾五年喪失權利。
深度解讀
一九四九年那場大遷徙,把無數家庭硬生生切成兩半。如果你在大陸,而你的父親或舅舅是去了台灣的軍公教人員或老兵,他過世後留下的撫卹金、保險死亡給付、餘額退伍金,你其實有機會領。但這條路鋪滿關卡:第一,台灣那邊必須沒有遺族或法定受益人,只要有一個順位在前的,你就一毛都拿不到;第二,總額封頂兩百萬,而且只能領一次性的給付,不能領按月或按年發的撫慰金;第三,從他過世那天起算,你只有五年,逾期權利消滅。知道這三道關卡的人,聽到死訊當天就開始備文件;不知道的人,常常在五年後才發現門已經關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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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 受益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法令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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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