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10029631 號
要旨
關於撫卹金受領權之法律適用疑義乙案
主旨
關於楊○榮君為受託代理大陸地區居民張○映、張○芳申請受領中油公司已故工程師張○炫之撫卹金,其撫卹金受領權之法律適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經人字第○九一○二八○六七五-○號書函。
二 按遺族撫卹金、撫慰金,係依法律規定對於遺族所為之給予,並非亡故者之遺產,自無遺產繼承問題 (司法院院字第一五九八號解釋參照) ,而應由其遺族依各該法律規定請求發給,前經本部民國八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八二) 法律字第○一七○五號函解釋在案。次按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本條例修正施行前,依法核定保留保險死亡給付、一次撫卹金、餘額退伍金或一次撫慰金者,其居住大陸地區之遺族或法定受益人,應於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五年內,依第一項規定辦理申領,逾期喪失其權利。」復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一請領之各項給付,應依死亡當時適用之保險、退休 (職) 、撫卹金法令規定辦理。準此,大陸地區人民請領撫卹金,應依公教及公營事業機關 (構) 人員死亡當時適用之相關撫卹法令辦理,與民法遺產繼承之規定無涉。
三 承辦人姓名及電話:李世德, (○二) 二三一四六八七一轉二○九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