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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9)法律決字第 027783 號
要旨
關於亡故士官大陸胞姐於核准領取餘額退伍金後病故,其子女可否繼承領取乙案說明
主旨
關於亡故士官張○伍君大陸胞姐於核准領取餘額退伍金後病故,其子女可否繼承領取乙案,本部意見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人事參謀次長室八十九年七月廿六日 (八九) 易晨字第二○三八九號函。
二 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軍公教及公營事業機關 (構) 人員,在任職 (服役) 期間死亡,或支領月退休 (職、伍) 給與人員,在支領期間死亡,而在台灣地區無遺族或法定受益人者,其居住大陸地區之遺族或法定受益人,得於各該支領付人死亡之日起五年內,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領受公務人員或軍人保險死亡給付、一次撫卹金、餘額退伍金或一次撫慰金。‥‥」,本件亡故士官張○伍君之大陸胞姐於經主管機關核准領取餘額退伍金生效後病故,其子女自得繼承領取。 (本部七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法 75 律字第一○六一三號函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