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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10015043 號
要旨
關於已故退員大陸地區配偶請領餘額退伍金,其台灣地區受遺贈人可否優先領取疑義
主旨
關於已故退員陶員大陸地區配偶王女士請領餘額退伍金,其台灣地區受遺贈人巢君可否優先領取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貴室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 (九一) 易日字第五八一七號書函。
二 按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故遺贈乃遺囑人以遺囑對於受遺贈人無償給予財產上利益之單獨行為。本件陶君與大陸地區王女士結婚,有無違反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近親結婚之禁止規定,及已故陶君得否就其遺族之餘額退伍金請領權為遺贈等情形,依來函所附資料並不清楚,請查明後參酌上揭說明本於職權自行審酌之。又本件事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一有關「遺族或法定受益人」之涵義,是否有徵詢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銓敘部意見之必要,亦請併酌。
三 承辦人姓名及電話:劉永吉、 (○二) 二三六一四五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