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27 條
- 1.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安置就養之榮民經核准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者,其原有之就養給付、身心障礙撫卹金,仍應發給;本條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修正生效前經許可赴大陸地區定居者,亦同。
- 2.就養榮民未依前項規定經核准,而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停止領受就養給付、身心障礙撫卹金之權利,俟其經依第九條之二規定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恢復。
- 3.前二項所定就養給付、身心障礙撫卹金之發給、停止領受及恢復給付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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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兩岸關係條例第27條規定,安置就養榮民經核准赴大陸長期居住者,就養給付與身心障礙撫卹金仍照常發給。
Q · 榮民搬去大陸住,每月就養金還領得到嗎?
領得到,但有前提。依本條第1項,安置就養榮民事先經退輔會核准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者,就養給付與身心障礙撫卹金仍應發給;93年3月1日修正生效前經許可赴大陸定居者亦同。但若未經核准而在大陸設戶籍或領用大陸護照,依第2項停止領受,須依第9條之2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才恢復。
白話解讀
你家裡有長輩是榮民,每個月領就養給付。他年紀大了想回大陸老家養老,你第一個擔心:人一走,這筆錢是不是就沒了?這條給你一個多數人不知道的答案:只要事先經退輔會核准赴大陸長期居住,就養給付和身心障礙撫卹金照樣發,一毛不少。但有一條紅線:如果他沒經核准,自己跑去大陸設了戶籍、或領了大陸護照,給付權利立刻停止,要等到依第9條之2程序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才恢復。關鍵不在住在哪,而在有沒有先核准、有沒有碰大陸戶籍或護照。同樣是搬到大陸,一個動作的差別,決定每月那筆錢還在不在。
法律定性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7條為退除役官兵就養保障規範,明定安置就養榮民經核准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者,原有就養給付與身心障礙撫卹金仍應發給;未經核准而在大陸設戶籍或領用大陸護照者則停止領受,俟依第九條之二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恢復,相關發給、停止與恢復辦法授權退輔會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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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榮民搬去大陸住,每個月的就養金還領得到嗎?▾
領得到,但有前提。只要事先經退輔會核准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和身心障礙撫卹金都照常發給(本條第1項)。93年3月1日修法前就經許可赴大陸定居的也一樣照領。關鍵動作是出發前先辦核准,人到了大陸才想補,中間停掉的月份通常追不回來。
Q2長輩在大陸辦了當地戶口,台灣的就養金會怎樣?▾
會立刻停止領受。依本條第2項,未經核准而在大陸設戶籍或領用大陸護照,停止領受就養給付和身心障礙撫卹金,要等依第9條之2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才恢復。更嚴重的是依第9條之1這個動作會讓他喪失整個臺灣地區人民身分,連健保、在台選舉權都會受影響。
Q3給付被停之後,要怎麼把它恢復?▾
唯一的路是依第9條之2向主管機關聲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身分回復後給付才恢復(本條第2項)。具體申請、停發與恢復程序依本條第3項授權退輔會擬訂、報行政院核定的辦法辦理。恢復是向後生效,停發那段期間不補發,發現被停要盡快動作。
Q4榮民去大陸還能領就養給付嗎?▾
經退輔會核准赴大陸長期居住者照領;未經核准而設大陸戶籍或領陸護照者停發。關鍵在事先核准。
Q5兩岸關係條例第27條是什麼?▾
規範安置就養榮民赴大陸居住時就養給付與身心障礙撫卹金的發給、停止與恢復條件。
Q6什麼叫經核准赴大陸長期居住?▾
指事先向退輔會申請並獲核准前往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核准在手給付才續發。
Q7身心障礙撫卹金也適用第27條嗎?▾
適用。本條將就養給付與身心障礙撫卹金並列規範,發給、停止、恢復條件相同。
Q8榮民赴大陸長期居住的核准怎麼辦?▾
出發前向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申請核准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核准後給付續發。
Q9就養給付被停後怎麼恢復?▾
註銷大陸戶籍或放棄陸護照→依第9條之2聲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依第27條第3項辦法申請恢復發給。
Q10恢復發給後會補發停發期間的錢嗎?▾
不會。恢復向後生效,自回復身分之日起發給,停發期間不補發,越早處理損失越小。
Q11相關發給辦法去哪查?▾
依本條第3項授權,由退輔會擬訂、報行政院核定之辦法辦理,可洽退輔會所屬安置機構窗口。
Q12經核准 vs 未核准赴陸,給付差在哪?▾
經核准長期居住照領;未核准又設陸籍或領陸護照則停發並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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