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9-2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之擬訂

快速跳轉
  1. 1.依前條規定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持用大陸地區護照,得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並返回臺灣地區定居。
  2. 2.前項許可條件、程序、方式、限制、撤銷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2,喪失臺灣身分者註銷大陸戶籍或放棄大陸護照後,得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回復身分並返台定居。

Q · 在大陸設籍失去台灣身分,還能回復成台灣人嗎?

能,但要先清陸籍再向內政部申請許可

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2,因設籍或領用大陸護照而依第9條之1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事後只要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持用大陸護照,即得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並返回臺灣地區定居。關鍵在於這是「申請許可制」而非自動回復:須先清除觸發喪失的原因,再經內政部依其所定辦法審核點頭;且許可條件、程序、限制及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項,由內政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許可後仍可能因資料不實或不符條件被收回。

白話解讀

失去的台灣身分,能不能拿回來?這條給的答案是:能,但要走一條窄門。如果你因為在大陸設籍或領護照而依第9條之1喪失了台灣人民身分,事後只要你註銷大陸戶籍、或放棄持用大陸護照,就可以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回復台灣地區人民身分,並返回台灣定居。關鍵在於這不是自動回復,是「申請許可制」:你得主動提出申請,由內政部依許可條件、程序、限制來審核,甚至保留撤銷或廢止許可的權力。換句話說,喪失身分的開關往回撥不是你單方面能完成的動作,得先把觸發喪失的原因(大陸戶籍或護照)清乾淨,再經過政府點頭。這條的存在,意味著第9條之1的喪失身分不是永久的死刑,而是一道留有回頭路的門,只是門比較窄、要敲。

法律定性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2為身分回復之救濟規範:因第9條之1(在大陸設籍或領用大陸護照)而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於註銷大陸戶籍或放棄大陸護照後,得以「申請許可制」向內政部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並返台定居,內政部並保有撤銷或廢止許可之權力,構成喪失身分的回頭路與國家把關權之平衡。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之前在大陸設籍失去台灣身分,現在還能變回台灣人嗎?

可以。依本條,只要你註銷大陸戶籍或放棄持用大陸護照,就能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並返台定居。但這是申請許可制,不是自動恢復。內行人提示:很多人卡在以為清掉陸籍就好,其實清陸籍只是前提,真正讓身分回來的是內政部的許可,這兩步要分清楚。

Q2回復身分的許可會不會被取消?

會。本條授權的辦法明文包含撤銷或廢止許可的情形,如果回復許可是基於不實資料,或事後發現不符合許可條件,已經給的許可仍可能被收回。內行人提示:申請時務必據實提供文件,一旦被認定不實,不只許可被撤銷,後續想再申請的難度也會大增。

Q3兩岸條例第9條之2是什麼?

規範因在大陸設籍領護照喪失台灣身分者,事後清除陸籍可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回復身分並返台定居,是第9條之1的救濟條款。

Q4什麼叫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指原為臺灣地區人民、後因設籍或領用大陸護照喪失身分者,經申請許可重新取得該身分,是回復而非新取得。

Q5申請許可制是什麼意思?

身分不會自動回復,須當事人主動申請、由內政部依法定條件審核點頭,許可後身分才回來。

Q6撤銷或廢止許可指什麼?

許可作成後若基於不實資料或事後不符條件,主管機關得依辦法收回已給予的回復許可。

Q7在大陸設籍失去台灣身分怎麼回復?

先註銷大陸戶籍或放棄大陸護照取得官方證明,再備齊文件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審核通過後回復身分並辦返台定居。

Q8回復身分要準備哪些文件?

註銷大陸戶籍或放棄大陸護照的官方證明為硬前提,其餘依內政部現行辦法所定文件辦理。

Q9回復身分申請要向誰提出?

向內政部申請,許可條件、程序與限制依內政部擬訂、行政院核定之辦法辦理。

Q10回復身分後要做哪些後續手續?

依規定辦理返台定居、戶籍登記、身分證、健保與社福資格銜接等後續程序。

Q11註銷大陸戶籍 vs 申請許可,哪個才讓身分回來?

註銷戶籍只是前提,真正讓身分回復的是內政部的許可,兩步缺一不可。

Q12第9條之2回復身分 vs 大陸配偶定居差在哪?

前者是原台灣人回復原有身分,後者是大陸地區人民依年限取得新身分,對象與條件完全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第9條之2回復身分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定居
適用對象曾為臺灣地區人民、因設籍領護照而喪失身分者原即為大陸地區人民(如第17條配偶定居)
前提條件須先註銷大陸戶籍或放棄大陸護照依依親、居留年限等法定條件累積
審核機關內政部(依行政院核定辦法)內政部移民署依各該規定
性質回復原有身分,許可制且可撤銷廢止取得新身分,須跨越居留與設籍年限

第9條之2回復身分

適用對象
曾為臺灣地區人民、因設籍領護照而喪失身分者
前提條件
須先註銷大陸戶籍或放棄大陸護照
審核機關
內政部(依行政院核定辦法)
性質
回復原有身分,許可制且可撤銷廢止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定居

適用對象
原即為大陸地區人民(如第17條配偶定居)
前提條件
依依親、居留年限等法定條件累積
審核機關
內政部移民署依各該規定
性質
取得新身分,須跨越居留與設籍年限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国籍法第17条(国籍の再取得)— 概念性對照:喪失後之身分/國籍再取得
韓國국적법 제9조(국적회복허가)— 概念性對照:國籍回復許可制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13条(曾有中国国籍者恢复中国国籍)— 概念性對照
德國Staatsangehörigkeitsgesetz § 13(Wiedereinbürgerung)— 概念性對照:再入籍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24-2(réintégration dans la nationalité française)— 概念性對照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921009 全文修正)

依前條規定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嗣後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持用大陸地區護照,得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並返回臺灣地區定居。   前項許可條件、程序、方式、限制、撤銷或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前條規定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份者,如日後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應使渠等得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份,爰於第一項規定得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經許可者,得返回臺灣地區定居。至相關回復身份之許可條件、程序、方式、限制、撤銷或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授權由主管機關擬訂許可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爰明定第二項之規定,以資明確。

(0921009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依前條規定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份者,如日後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應使渠等得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份,爰於第一項規定得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經許可者,得返回臺灣地區定居。至相關回復身份之許可條件、程序、方式、限制、撤銷或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授權由主管機關擬訂許可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爰明定第二項之規定,以資明確。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2 條規定:「依前條規定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嗣後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持用大陸地區護照,得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