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9-2 條(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之擬訂)
- 1.依前條規定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嗣後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持用大陸地區護照,得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並返回臺灣地區定居。
- 2.前項許可條件、程序、方式、限制、撤銷或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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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2,喪失臺灣身分者註銷大陸戶籍或放棄大陸護照後,得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回復身分並返台定居。
Q · 在大陸設籍失去台灣身分,還能回復成台灣人嗎?
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2,因設籍或領用大陸護照而依第9條之1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事後只要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持用大陸護照,即得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並返回臺灣地區定居。關鍵在於這是「申請許可制」而非自動回復:須先清除觸發喪失的原因,再經內政部依其所定辦法審核點頭;且許可條件、程序、限制及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項,由內政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許可後仍可能因資料不實或不符條件被收回。
白話解讀
失去的台灣身分,能不能拿回來?這條給的答案是:能,但要走一條窄門。如果你因為在大陸設籍或領護照而依第9條之1喪失了台灣人民身分,事後只要你註銷大陸戶籍、或放棄持用大陸護照,就可以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回復台灣地區人民身分,並返回台灣定居。關鍵在於這不是自動回復,是「申請許可制」:你得主動提出申請,由內政部依許可條件、程序、限制來審核,甚至保留撤銷或廢止許可的權力。換句話說,喪失身分的開關往回撥不是你單方面能完成的動作,得先把觸發喪失的原因(大陸戶籍或護照)清乾淨,再經過政府點頭。這條的存在,意味著第9條之1的喪失身分不是永久的死刑,而是一道留有回頭路的門,只是門比較窄、要敲。
法律定性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2為身分回復之救濟規範:因第9條之1(在大陸設籍或領用大陸護照)而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於註銷大陸戶籍或放棄大陸護照後,得以「申請許可制」向內政部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並返台定居,內政部並保有撤銷或廢止許可之權力,構成喪失身分的回頭路與國家把關權之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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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之前在大陸設籍失去台灣身分,現在還能變回台灣人嗎?▾
可以。依本條,只要你註銷大陸戶籍或放棄持用大陸護照,就能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並返台定居。但這是申請許可制,不是自動恢復。內行人提示:很多人卡在以為清掉陸籍就好,其實清陸籍只是前提,真正讓身分回來的是內政部的許可,這兩步要分清楚。
Q2回復身分的許可會不會被取消?▾
會。本條授權的辦法明文包含撤銷或廢止許可的情形,如果回復許可是基於不實資料,或事後發現不符合許可條件,已經給的許可仍可能被收回。內行人提示:申請時務必據實提供文件,一旦被認定不實,不只許可被撤銷,後續想再申請的難度也會大增。
Q3兩岸條例第9條之2是什麼?▾
規範因在大陸設籍領護照喪失台灣身分者,事後清除陸籍可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回復身分並返台定居,是第9條之1的救濟條款。
Q4什麼叫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指原為臺灣地區人民、後因設籍或領用大陸護照喪失身分者,經申請許可重新取得該身分,是回復而非新取得。
Q5申請許可制是什麼意思?▾
身分不會自動回復,須當事人主動申請、由內政部依法定條件審核點頭,許可後身分才回來。
Q6撤銷或廢止許可指什麼?▾
許可作成後若基於不實資料或事後不符條件,主管機關得依辦法收回已給予的回復許可。
Q7在大陸設籍失去台灣身分怎麼回復?▾
先註銷大陸戶籍或放棄大陸護照取得官方證明,再備齊文件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審核通過後回復身分並辦返台定居。
Q8回復身分要準備哪些文件?▾
註銷大陸戶籍或放棄大陸護照的官方證明為硬前提,其餘依內政部現行辦法所定文件辦理。
Q9回復身分申請要向誰提出?▾
向內政部申請,許可條件、程序與限制依內政部擬訂、行政院核定之辦法辦理。
Q10回復身分後要做哪些後續手續?▾
依規定辦理返台定居、戶籍登記、身分證、健保與社福資格銜接等後續程序。
Q11註銷大陸戶籍 vs 申請許可,哪個才讓身分回來?▾
註銷戶籍只是前提,真正讓身分回復的是內政部的許可,兩步缺一不可。
Q12第9條之2回復身分 vs 大陸配偶定居差在哪?▾
前者是原台灣人回復原有身分,後者是大陸地區人民依年限取得新身分,對象與條件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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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向 | 第9條之2回復身分 |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定居 |
|---|---|---|
| 適用對象 | 曾為臺灣地區人民、因設籍領護照而喪失身分者 | 原即為大陸地區人民(如第17條配偶定居) |
| 前提條件 | 須先註銷大陸戶籍或放棄大陸護照 | 依依親、居留年限等法定條件累積 |
| 審核機關 | 內政部(依行政院核定辦法) | 內政部移民署依各該規定 |
| 性質 | 回復原有身分,許可制且可撤銷廢止 | 取得新身分,須跨越居留與設籍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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