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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9-2 條(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之擬訂)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前條規定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持用大陸地區護照,得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並返回臺灣地區定居。
  2. 前項許可條件、程序、方式、限制、撤銷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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