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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9-2 條(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之擬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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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前條規定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嗣後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持用大陸地區護照,得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並返回臺灣地區定居。
  2. 2.前項許可條件、程序、方式、限制、撤銷或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2,喪失臺灣身分者註銷大陸戶籍或放棄大陸護照後,得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回復身分並返台定居。

Q · 在大陸設籍失去台灣身分,還能回復成台灣人嗎?

能,但要先清陸籍再向內政部申請許可

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2,因設籍或領用大陸護照而依第9條之1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事後只要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持用大陸護照,即得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並返回臺灣地區定居。關鍵在於這是「申請許可制」而非自動回復:須先清除觸發喪失的原因,再經內政部依其所定辦法審核點頭;且許可條件、程序、限制及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項,由內政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許可後仍可能因資料不實或不符條件被收回。

深度解讀

失去的台灣身分,能不能拿回來?這條給的答案是:能,但要走一條窄門。如果你因為在大陸設籍或領護照而依第9條之1喪失了台灣人民身分,事後只要你註銷大陸戶籍、或放棄持用大陸護照,就可以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回復台灣地區人民身分,並返回台灣定居。關鍵在於這不是自動回復,是「申請許可制」:你得主動提出申請,由內政部依許可條件、程序、限制來審核,甚至保留撤銷或廢止許可的權力。換句話說,喪失身分的開關往回撥不是你單方面能完成的動作,得先把觸發喪失的原因(大陸戶籍或護照)清乾淨,再經過政府點頭。這條的存在,意味著第9條之1的喪失身分不是永久的死刑,而是一道留有回頭路的門,只是門比較窄、要敲。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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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2 條規定:「依前條規定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嗣後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持用大陸地區護照,得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