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9-2 條(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之擬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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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2,喪失臺灣身分者註銷大陸戶籍或放棄大陸護照後,得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回復身分並返台定居。
Q · 在大陸設籍失去台灣身分,還能回復成台灣人嗎?
能,但要先清陸籍再向內政部申請許可
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2,因設籍或領用大陸護照而依第9條之1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事後只要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持用大陸護照,即得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並返回臺灣地區定居。關鍵在於這是「申請許可制」而非自動回復:須先清除觸發喪失的原因,再經內政部依其所定辦法審核點頭;且許可條件、程序、限制及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項,由內政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許可後仍可能因資料不實或不符條件被收回。
深度解讀
失去的台灣身分,能不能拿回來?這條給的答案是:能,但要走一條窄門。如果你因為在大陸設籍或領護照而依第9條之1喪失了台灣人民身分,事後只要你註銷大陸戶籍、或放棄持用大陸護照,就可以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回復台灣地區人民身分,並返回台灣定居。關鍵在於這不是自動回復,是「申請許可制」:你得主動提出申請,由內政部依許可條件、程序、限制來審核,甚至保留撤銷或廢止許可的權力。換句話說,喪失身分的開關往回撥不是你單方面能完成的動作,得先把觸發喪失的原因(大陸戶籍或護照)清乾淨,再經過政府點頭。這條的存在,意味著第9條之1的喪失身分不是永久的死刑,而是一道留有回頭路的門,只是門比較窄、要敲。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嗣名詞
- 註銷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核定名詞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9-1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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