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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9-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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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之政務副首長或少將以上人員,或情報機關首長,不得參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所舉辦之慶典或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
  2. 2.前項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指向象徵大陸地區政權之旗、徽、歌等行禮、唱頌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兩岸條例第9條之3禁止少將以上等特定退職人員,在大陸政治場合對大陸旗徽歌行禮唱頌,違者依罰則可追繳退休俸。

Q · 退役上將去對岸對中共國歌敬禮,違法嗎?

可能,但只限少將以上等特定高階退職人員

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3,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國安相關機關之政務副首長、少將以上人員,或情報機關首長,不得在大陸具政治性機關團體舉辦的慶典或活動中,對象徵大陸政權之旗、徽、歌行禮、唱頌或為類似行為。判斷是否違反看兩件事:當事人層級是否達門檻、現場是否有對大陸旗徽歌行禮唱頌的行為,缺一不構成。

深度解讀

你可能在新聞上看過:某退役上將跑去對岸的場合,在中共國歌響起時起立、聽訓。很多人氣憤卻搞不清楚到底違不違法。這條就是針對這件事的紅線。它管的不是一般人,而是一群非常特定的人: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國安相關機關的『政務副首長或少將以上人員』,以及情報機關首長。這些人不得參與大陸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團體舉辦的慶典或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的行為。而且這條把『妨害國家尊嚴』講得很具體,不留模糊空間:就是向象徵大陸政權的旗、徽、歌等行禮、唱頌或其他類似行為。簡單說,你曾經站在國家最高安全層級,國家就在你卸任後,仍要求你不能去對岸的政治場合對著對方的旗徽歌敬禮唱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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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3 條規定:「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之政務副首長或少將以上人員,或情報機關首長,不得參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