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9-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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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之政務副首長或少將以上人員,或情報機關首長,不得參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所舉辦之慶典或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
- 2.前項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指向象徵大陸地區政權之旗、徽、歌等行禮、唱頌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兩岸條例第9條之3禁止少將以上等特定退職人員,在大陸政治場合對大陸旗徽歌行禮唱頌,違者依罰則可追繳退休俸。
Q · 退役上將去對岸對中共國歌敬禮,違法嗎?
可能,但只限少將以上等特定高階退職人員
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3,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國安相關機關之政務副首長、少將以上人員,或情報機關首長,不得在大陸具政治性機關團體舉辦的慶典或活動中,對象徵大陸政權之旗、徽、歌行禮、唱頌或為類似行為。判斷是否違反看兩件事:當事人層級是否達門檻、現場是否有對大陸旗徽歌行禮唱頌的行為,缺一不構成。
白話解讀
你可能在新聞上看過:某退役上將跑去對岸的場合,在中共國歌響起時起立、聽訓。很多人氣憤卻搞不清楚到底違不違法。這條就是針對這件事的紅線。它管的不是一般人,而是一群非常特定的人: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國安相關機關的『政務副首長或少將以上人員』,以及情報機關首長。這些人不得參與大陸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團體舉辦的慶典或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的行為。而且這條把『妨害國家尊嚴』講得很具體,不留模糊空間:就是向象徵大陸政權的旗、徽、歌等行禮、唱頌或其他類似行為。簡單說,你曾經站在國家最高安全層級,國家就在你卸任後,仍要求你不能去對岸的政治場合對著對方的旗徽歌敬禮唱頌。
法律定性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3,是針對曾掌握國家最高安全層級之特定退職人員所設的行為禁止規範。它限制國防、外交、大陸事務、國安機關之政務副首長、少將以上人員及情報機關首長,不得在大陸具政治性機關團體舉辦的慶典活動中,對象徵大陸政權之旗、徽、歌行禮、唱頌或為類似行為,以維護國家尊嚴。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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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退役將領去大陸是不是違法?
不必然。本條管的不是去不去大陸,而是特定高階人員(政務副首長、少將以上、情報機關首長)在對岸具政治性的慶典活動中,有沒有對象徵大陸政權的旗、徽、歌行禮唱頌或做類似行為。單純赴陸或一般交流不在此限。
Q2違反這條會有什麼後果?
本條本身是行為禁止規定,後果主要落在條例相關罰則:實務上曾針對違反者剝奪或追繳其退休俸等給與,威懾力直接打在卸任後的經濟保障上。具體裁處以現行罰則規定為準。
Q3第9條之3管哪些人?
限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國家安全相關機關之政務副首長、少將以上人員,以及情報機關首長。一般退役士官兵、校級軍官不在本條對象範圍。
Q4退將赴陸違法嗎?
不必然。本條管的不是去不去,而是特定高階退職者有沒有對大陸旗徽歌行禮唱頌。
Q5第9條之3是什麼?
針對少將以上等特定高階退職人員所設的行為禁止規範,禁止在陸政治場合對其旗徽歌行禮唱頌。
Q6妨害國家尊嚴的行為指什麼?
向象徵大陸地區政權之旗、徽、歌行禮、唱頌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Q7怎麼判斷一則退將赴陸新聞算不算違反?
先看當事人層級是否達門檻,再看現場有無對大陸旗徽歌行禮唱頌,兩者兼具才構成。
Q8退將赴陸前怎麼避免踩線?
事前釐清場合是否具政治性、有無旗徽歌儀式,避免在現場行禮唱頌或做類似行為。
Q9被追繳退休俸怎麼救濟?
對裁罰處分不服,依法於期限內提起訴願,不服再提行政訴訟,並保留未行禮的出席紀錄自證。
Q10怎麼證明自己只是單純出席沒有行禮?
保留活動性質、座位、影像與行程紀錄,證明僅觀禮未對大陸象徵行禮唱頌。
Q11單純出席 vs 行禮唱頌差在哪?
本條管行為不管出席。沒有對旗徽歌行禮唱頌,單純觀禮不必然構成違反。
Q12校級軍官 vs 少將以上差在哪?
本條門檻在少將以上等特定高層,校級以下、士官兵不在射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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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In scope | Out of scope |
|---|---|---|
| 受規範對象 | 政務副首長、少將以上、情報機關首長 | 校級以下軍官、士官兵、一般退役人員 |
| 受管制的核心 | 對大陸旗徽歌行禮、唱頌或類似行為 | 單純赴陸、一般交流、單純出席 |
| 活動性質 | 大陸黨政軍或具政治性機關團體慶典活動 | 純民間文化、學術交流(無政治性儀式) |
| 主要後果 | 依罰則追繳/剝奪退休俸等給與 | 不生本條裁罰 |
In scope
- 受規範對象
- 政務副首長、少將以上、情報機關首長
- 受管制的核心
- 對大陸旗徽歌行禮、唱頌或類似行為
- 活動性質
- 大陸黨政軍或具政治性機關團體慶典活動
- 主要後果
- 依罰則追繳/剝奪退休俸等給與
Out of scope
- 受規範對象
- 校級以下軍官、士官兵、一般退役人員
- 受管制的核心
- 單純赴陸、一般交流、單純出席
- 活動性質
- 純民間文化、學術交流(無政治性儀式)
- 主要後果
- 不生本條裁罰
立法沿革 1 版
(1080703 增訂)
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之政務副首長或少將以上人員,或情報機關首長,不得參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所舉辦之慶典或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 前項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指向象徵大陸地區政權之旗、徽、歌等行禮、唱頌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增訂第一項,審酌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如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行政院等)之政務副首長或少將以上人員(包括駐外政務大使或代表),或情報機關 (依國家情報工作法,包括國家安全局、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國防部電訊發展室、國防部軍事安全總隊、海巡署、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及法務部調查局等)首長,縱使卸任公(軍)職後身分仍屬特殊,與一般臺灣地區人民有別,基於國家利益及國家尊嚴之維護,爰規範不得參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 (構)、團體所舉辦之慶典或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至於參與國際會議或活動,係屬國際儀節,尚不在受限之列。 三、為期明確,爰於第二項定明所稱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指向象徵大陸地區政權之旗、徽、歌等行禮、唱頌或其他類似之行為,以資遵循。 四、為期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之政務副首長或少將以上人員,或情報機關首長,得在本次修正施行後,能獲知修法資訊並予遵循,(原)服務機關應將相關限制規定及法律效果,以適當方式通知前開人員,以保障及維護其權益。 五、關於現職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第九條第三項、第四項及其授權法規,已有相關條件、程序、限制及應遵行事項,如違反相關規定者,第九十一條並定有罰則。另,現職公務員如有違法、失職情形,得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規定,而為必要處置。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增訂第一項,審酌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如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行政院等)之政務副首長或少將以上人員(包括駐外政務大使或代表),或情報機關 (依國家情報工作法,包括國家安全局、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國防部電訊發展室、國防部軍事安全總隊、海巡署、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及法務部調查局等)首長,縱使卸任公(軍)職後身分仍屬特殊,與一般臺灣地區人民有別,基於國家利益及國家尊嚴之維護,爰規範不得參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 (構)、團體所舉辦之慶典或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至於參與國際會議或活動,係屬國際儀節,尚不在受限之列。 三、為期明確,爰於第二項定明所稱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指向象徵大陸地區政權之旗、徽、歌等行禮、唱頌或其他類似之行為,以資遵循。 四、為期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之政務副首長或少將以上人員,或情報機關首長,得在本次修正施行後,能獲知修法資訊並予遵循,(原)服務機關應將相關限制規定及法律效果,以適當方式通知前開人員,以保障及維護其權益。 五、關於現職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第九條第三項、第四項及其授權法規,已有相關條件、程序、限制及應遵行事項,如違反相關規定者,第九十一條並定有罰則。另,現職公務員如有違法、失職情形,得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規定,而為必要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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