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9-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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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之政務副首長或少將以上人員,或情報機關首長,不得參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所舉辦之慶典或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
- 2.前項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指向象徵大陸地區政權之旗、徽、歌等行禮、唱頌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兩岸條例第9條之3禁止少將以上等特定退職人員,在大陸政治場合對大陸旗徽歌行禮唱頌,違者依罰則可追繳退休俸。
Q · 退役上將去對岸對中共國歌敬禮,違法嗎?
可能,但只限少將以上等特定高階退職人員
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3,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國安相關機關之政務副首長、少將以上人員,或情報機關首長,不得在大陸具政治性機關團體舉辦的慶典或活動中,對象徵大陸政權之旗、徽、歌行禮、唱頌或為類似行為。判斷是否違反看兩件事:當事人層級是否達門檻、現場是否有對大陸旗徽歌行禮唱頌的行為,缺一不構成。
深度解讀
你可能在新聞上看過:某退役上將跑去對岸的場合,在中共國歌響起時起立、聽訓。很多人氣憤卻搞不清楚到底違不違法。這條就是針對這件事的紅線。它管的不是一般人,而是一群非常特定的人: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國安相關機關的『政務副首長或少將以上人員』,以及情報機關首長。這些人不得參與大陸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團體舉辦的慶典或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的行為。而且這條把『妨害國家尊嚴』講得很具體,不留模糊空間:就是向象徵大陸政權的旗、徽、歌等行禮、唱頌或其他類似行為。簡單說,你曾經站在國家最高安全層級,國家就在你卸任後,仍要求你不能去對岸的政治場合對著對方的旗徽歌敬禮唱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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