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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10 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之許可)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大陸地區人民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
  2.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3. 前二項許可辦法,由有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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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min0402
2 years ago
以上皆非
第三項之「許可辦法」為「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