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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10 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之許可)

  1. 1.大陸地區人民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
  2. 2.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3. 3.前二項許可辦法,由有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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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大陸地區人民須經主管機關許可才能進入臺灣,且入境後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違者得廢止許可、限期離境。

Q · 大陸人民來台灣一定要先申請許可嗎?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須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採「原則禁止、許可例外」。更關鍵的是第二項:合法入境後,只能從事當初申請許可的目的活動,例如用觀光名義入境就不能打工或經商,否則構成「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限期離境,情節重大者並可管制再入境。

白話解讀

台海之間有一條看不見的法律邊界,這一條是它的第一道閘門。大陸地區人民要踏進台灣,前提是先拿到主管機關(移民署)的許可,沒許可就進來,行為本身就違法。更多人忽略的是第二項:就算合法進來了,你只能做當初申請的那件事。用觀光名義進來卻跑去打工、用探親名義進來卻去談生意,這叫「與許可目的不符」,輕則警告,重則廢止許可、限期離境,嚴重的還會被管制多年不得再入境。這條看似只跟陸方有關,但娶陸配、邀大陸親友來台、找大陸對象來談合作的台灣人,全都站在這條線的另一端。

法律定性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為大陸地區人民入境管制的核心規範,採許可制與目的拘束兩道閘門:第一項要求入境須經主管機關許可,第二項限制入境者僅能從事與許可目的相符之活動,第三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許可辦法報行政院核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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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陸配拿居留證後可以直接在台灣上班嗎?

看你的居留事由。依親居留的大陸配偶在現行規定下通常可以工作,但若是團聚(探親)性質而非依親居留,能否工作就受限,重點在「許可目的」允許的範圍。居留證上的居留事由那一欄是關鍵,搞不清楚就直接問移民署,別自己猜,猜錯的代價是廢止居留。

Q2邀大陸親友來台觀光,他想多留幾天去別的地方辦點私事可以嗎?

觀光許可的目的就是觀光,如果「辦私事」超出觀光範圍(例如洽商、就醫、工作),就可能踩到第二項「與許可目的不符」。行程有重大變動,事前向移民署或代辦旅行社確認,比事後被查到再解釋安全得多,後者可能直接影響他下次申請。

Q3大陸地區人民適用入出國及移民法嗎?

不適用。大陸地區人民走的是兩岸條例的特別軌道,許可條件、停留期限、可從事的活動都和外國人不同。拿外國人的規則去套會全盤錯判,這是實務上最常見的誤區。

Q4大陸人民來台需要什麼許可?

須先取得主管機關(移民署)核發的入境許可,依目的分為觀光、商務、團聚、探親等不同事由。

Q5兩岸條例第10條是什麼?

大陸地區人民入境管制的核心條文,採許可制加目的拘束兩道閘門,是陸配、陸生、陸商來台的總開關。

Q6什麼叫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停留目的與當初申請不一致,例如觀光名義打工、探親名義經商,即構成與許可目的不符。

Q7大陸人民入境和外國人入境差在哪?

大陸人民走兩岸條例特別軌道,外國人走入出國及移民法,許可條件與停留規則完全不同。

Q8大陸親友來台觀光怎麼申請?

備齊邀請函、行程、保證書,向移民署或委由旅行社代辦,申請時把活動範圍寫足以涵蓋實際需求。

Q9停留計畫有變怎麼辦?

事前主動向移民署申請變更或加註停留事由,不要擅自進行,主動申報和被動被抓後果差一個量級。

Q10被認定與許可目的不符要怎麼自保?

蒐集證明該活動其實在許可範圍內的證據,邀請人或雇主提出已盡查證義務的紀錄。

Q11收到廢止許可或限期離境怎麼救濟?

於處分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涉非法媒介等刑責盡早諮詢律師。

Q12兩岸條例 vs 入出國及移民法哪個適用?

大陸地區人民適用兩岸條例,外國人適用入出國及移民法,兩者是平行的兩套軌道不可混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mainlandforeigner
適用法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特別軌道)入出國及移民法(普通軌道)
入境門檻原則禁止、許可例外,須主管機關許可免簽/簽證/居留證等分級制度
活動限制明文目的拘束,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依簽證或居留資格之停留目的限制
違規效果廢止許可、限期離境、管制再入境驅逐出國、禁止入國一定期間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出入国管理及び難民認定法(在留資格に基づく活動制限。本條為兩岸特別法制,僅功能類比)
🇰🇷 韓國출입국관리법(체류자격에 따른 활동 제한。기능적 유사。직접 대응 조문 아님)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功能類比之出入境管理制度)
🇩🇪 德國Aufenthaltsgesetz(zweckgebundener Aufenthaltstitel。nur funktionale Analogie)
🇫🇷 法國CESEDA(titre de séjour à finalité déterminée。analogie fonctionnelle uniquement)
🇺🇸 美國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8 U.S.C. § 1182(admissibility/visa purpose limits, functional analog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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