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10 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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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大陸地區人民須經主管機關許可才能進入臺灣,且入境後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違者得廢止許可、限期離境。
Q · 大陸人民來台灣一定要先申請許可嗎?
要。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須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採「原則禁止、許可例外」。更關鍵的是第二項:合法入境後,只能從事當初申請許可的目的活動,例如用觀光名義入境就不能打工或經商,否則構成「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限期離境,情節重大者並可管制再入境。
白話解讀
台海之間有一條看不見的法律邊界,這一條是它的第一道閘門。大陸地區人民要踏進台灣,前提是先拿到主管機關(移民署)的許可,沒許可就進來,行為本身就違法。更多人忽略的是第二項:就算合法進來了,你只能做當初申請的那件事。用觀光名義進來卻跑去打工、用探親名義進來卻去談生意,這叫「與許可目的不符」,輕則警告,重則廢止許可、限期離境,嚴重的還會被管制多年不得再入境。這條看似只跟陸方有關,但娶陸配、邀大陸親友來台、找大陸對象來談合作的台灣人,全都站在這條線的另一端。
法律定性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為大陸地區人民入境管制的核心規範,採許可制與目的拘束兩道閘門:第一項要求入境須經主管機關許可,第二項限制入境者僅能從事與許可目的相符之活動,第三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許可辦法報行政院核定。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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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陸配拿居留證後可以直接在台灣上班嗎?
看你的居留事由。依親居留的大陸配偶在現行規定下通常可以工作,但若是團聚(探親)性質而非依親居留,能否工作就受限,重點在「許可目的」允許的範圍。居留證上的居留事由那一欄是關鍵,搞不清楚就直接問移民署,別自己猜,猜錯的代價是廢止居留。
Q2邀大陸親友來台觀光,他想多留幾天去別的地方辦點私事可以嗎?
觀光許可的目的就是觀光,如果「辦私事」超出觀光範圍(例如洽商、就醫、工作),就可能踩到第二項「與許可目的不符」。行程有重大變動,事前向移民署或代辦旅行社確認,比事後被查到再解釋安全得多,後者可能直接影響他下次申請。
Q3大陸地區人民適用入出國及移民法嗎?
不適用。大陸地區人民走的是兩岸條例的特別軌道,許可條件、停留期限、可從事的活動都和外國人不同。拿外國人的規則去套會全盤錯判,這是實務上最常見的誤區。
Q4大陸人民來台需要什麼許可?
須先取得主管機關(移民署)核發的入境許可,依目的分為觀光、商務、團聚、探親等不同事由。
Q5兩岸條例第10條是什麼?
大陸地區人民入境管制的核心條文,採許可制加目的拘束兩道閘門,是陸配、陸生、陸商來台的總開關。
Q6什麼叫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停留目的與當初申請不一致,例如觀光名義打工、探親名義經商,即構成與許可目的不符。
Q7大陸人民入境和外國人入境差在哪?
大陸人民走兩岸條例特別軌道,外國人走入出國及移民法,許可條件與停留規則完全不同。
Q8大陸親友來台觀光怎麼申請?
備齊邀請函、行程、保證書,向移民署或委由旅行社代辦,申請時把活動範圍寫足以涵蓋實際需求。
Q9停留計畫有變怎麼辦?
事前主動向移民署申請變更或加註停留事由,不要擅自進行,主動申報和被動被抓後果差一個量級。
Q10被認定與許可目的不符要怎麼自保?
蒐集證明該活動其實在許可範圍內的證據,邀請人或雇主提出已盡查證義務的紀錄。
Q11收到廢止許可或限期離境怎麼救濟?
於處分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涉非法媒介等刑責盡早諮詢律師。
Q12兩岸條例 vs 入出國及移民法哪個適用?
大陸地區人民適用兩岸條例,外國人適用入出國及移民法,兩者是平行的兩套軌道不可混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mainland | foreigner |
|---|---|---|
| 適用法律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特別軌道) | 入出國及移民法(普通軌道) |
| 入境門檻 | 原則禁止、許可例外,須主管機關許可 | 免簽/簽證/居留證等分級制度 |
| 活動限制 | 明文目的拘束,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 依簽證或居留資格之停留目的限制 |
| 違規效果 | 廢止許可、限期離境、管制再入境 | 驅逐出國、禁止入國一定期間 |
mainland
- 適用法律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特別軌道)
- 入境門檻
- 原則禁止、許可例外,須主管機關許可
- 活動限制
- 明文目的拘束,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 違規效果
- 廢止許可、限期離境、管制再入境
foreigner
- 適用法律
- 入出國及移民法(普通軌道)
- 入境門檻
- 免簽/簽證/居留證等分級制度
- 活動限制
- 依簽證或居留資格之停留目的限制
- 違規效果
- 驅逐出國、禁止入國一定期間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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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8 則
立法沿革 3 版
(0810716 制定)
大陸地區人民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前二項許可辦法,由有關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立法理由一、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其雖有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停留、工作或居住之自由,惟為顧及臺灣地區之人口壓力,並為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實有加以限制之必要,爰於本條第一項明定大陸地區人民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停留、工作或定居。 二、第二項規定第一項之許可辦法由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發布。
(0860418 修正)
大陸地區人民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 經計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前二項許可辦法,由有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三項不修正。 二、第二項刪除「或工作」三字,使本條修正為僅規範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從事與許可目的相符之活動。
(0921009 全文修正)
大陸地區人民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前二項許可辦法,由有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立法理由第三項依一般法制體例修正。
-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一、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其雖有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停留、工作或居住之自由,惟為顧及臺灣地區之人口壓力,並為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實有加以限制之必要,爰於本條第一項明定大陸地區人民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停留、工作或定居。 二、第二項規定第一項之許可辦法由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發布。
一、第一項及第三項不修正。 二、第二項刪除「或工作」三字,使本條修正為僅規範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從事與許可目的相符之活動。
第三項依一般法制體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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