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10 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之許可)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大陸地區人民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
-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 前二項許可辦法,由有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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