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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7)台內警字第 878262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7 年 06 月 28 日

要旨

公告「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邀請單位資格及應備具之申請文件表」

主旨

公告「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邀請單位資格及應備具之申請文件表」。

依 據:一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第四條。

二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八十六年十二月一日 (86) 陸法字第八六一六九一○號函。

公告事項:詳如「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邀請單位資格及應備具之申請文件表」。

大陸地區專業人土來臺從事專業活動邀請單位及應備具之申請文件表┌────┬──────┬──────┬───┬───────┬────┐│專業人士│大陸地區專業│大陸地區專業│邀請單│申 請 文 件│目的事業││種 類│人士應具備之│人士來臺從事│位資格│ │主管機關││ │專業資格 │之專業活動 │ │ │ │├────┼──────┼──────┼───┼───────┼────┤│大陸地區│大陸地區或由│宗教活動,係│依法設│一 旅行證申請│內政部 (││宗教專業│大陸地區至第│指與宗教有關│立有案│ 書。 │民政司) ││人士 │三地區之下列│之學術研討、│之寺廟│二 保證書。 │ ││ │人士: │佈道、弘法、│、教會│三 活動計畫及│ ││ │一 寺廟、教│演講、參觀 │ (堂) │ 行程表。 │ ││ │ 會 (堂) │訪問、會議、│或宗教│四 邀請函影本│ ││ │ 或宗教團│展覽或其他 │團體。│五 邀請單位之│ ││ │ 體之負責│公益性活動。│ │ 立案證明或│ ││ │ 人或其實│ │ │ 登記證明影│ ││ │ 際負責從│ │ │ 本。 │ ││ │ 事宗教事│ │ │六 相關專業造│ ││ │ 務之主管│ │ │ 詣或職務證│ ││ │ 人員。 │ │ │ 明。 │ ││ │二 傳佈教義│ │ │七 團體名冊。│ ││ │ 之神職人│ │ │ │ ││ │ 員。 │ │ │ │ ││ │三 宗教學術│ │ │ │ ││ │ 研究人員│ │ │ │ │├────┼──────┼──────┼───┼───────┼────┤│大陸地區│在大陸地區或│土地或營建專│土地及│一 旅行證申請│內政部 (││土地及營│由大陸地區前│業活動,係指│營建領│ 書。 │地政司、││建專業人│往第三地區從│有關土地或營│域相關│二 保證書。 │營建署) ││士 │事土地、營建│建之學術研究│之臺灣│三 活動計畫及│ ││ │學術研究、教│、參觀訪問、│地區大│ 行程表。 │ ││ │育具有卓越成│會議或其他相│專院校│四 邀請函影本│ ││ │就或從事實務│關活動。 │、研究│五 邀請單位之│ ││ │工作具有傑出│ │機構或│ 立案證明或│ ││ │貢獻者。 │ │省 (市│ 登記證明影│ ││ │ │ │) 級以│ 本。 │ ││ │ │ │上核准│六 相關專業造│ ││ │ │ │立案之│ 詣或職務證│ ││ │ │ │團體。│ 明。 │ ││ │ │ │ │七 團體名冊。│ │├────┼──────┼──────┼───┼───────┼────┤│大陸地區│大陸地區財金│財金事務相關│經財政│一 旅行證申請│財政部 ││財金專業│專業活動人士│活動,係指有│部許可│ 書。 │ ││人士 │,係指在大陸│關財稅、金融│設立之│二 保證書。 │ ││ │地區或由大陸│、信用卡、保│銀行、│三 活動計畫及│ ││ │地區前往第三│險、證券、期│保險業│ 行程表。 │ ││ │地區從事財金│貨、會計及其│、綜合│四 邀請函影本│ ││ │學術研究、教│他有關事務之│證券商│五 邀請單位之│ ││ │育具有卓越成│參觀訪問、會│、信用│ 立案證明或│ ││ │就或從事實務│議或研習等活│卡中心│ 登記證明影│ ││ │工作具有傑出│動。 │,或為│ 本。 │ ││ │貢獻者。 │ │與財金│六 相關專業造│ ││ │ │ │事務有│ 詣或職務證│ ││ │ │ │關之省│ 明。 │ ││ │ │ │ (市) │七 團體名冊。│ ││ │ │ │級以上│ │ ││ │ │ │財團法│ │ ││ │ │ │人、公│ │ ││ │ │ │會、協│ │ ││ │ │ │會、學│ │ ││ │ │ │會及信│ │ ││ │ │ │用合作│ │ ││ │ │ │社聯合│ │ ││ │ │ │社。 │ │ │├────┼──────┼──────┼───┼───────┼────┤│大陸地區│大陸地區專業│文教活動,係│申請來│一 旅行證申請│教育部 ││文教專業│人士及學生,│指學術、文化│臺從事│ 書。 │ ││人士及學│係指在大陸地│、教育或與學│文教活│二 保證書。 │ ││生 │區或由大陸地│校體育相關性│動之大│三 活動計畫及│ ││ │區前往第三地│質之參觀、訪│陸地區│ 行程表。 │ ││ │區具有專業造│問、比賽、演│專業人│四 邀請函影本│ ││ │詣之學術、文│講、領獎、示│士及學│五 邀請單位之│ ││ │化、體育、演│範觀摩、參加│生相關│ 立案證明或│ ││ │藝人士、各級│會議、擔任評│事業領│ 登記證明影│ ││ │學校在學學生│審及從事傳習│域之機│ 本。 │ ││ │及進修人員。│、講學、研修│關 (構│六 相關專業造│ ││ │ │、教練、表演│) 、學│ 詣或職務證│ ││ │ │、展覽等活動│校或團│ 明。 │ ││ │ │及其他公益性│體。 │七 團體名冊。│ ││ │ │之文教活動。│ │ │ │├────┼──────┼──────┼───┼───────┼────┤│大陸地區│大陸地區體育│體育專業活動│申請來│一 旅行證申請│行政院體││體育專業│專業人士,係│,係指有關體│臺從事│ 書。 │育委員會││人士 │指在大陸地區│育之參觀、訪│文教活│二 保證書。 │ ││ │或由大陸地區│問、比賽、演│動之大│三 活動計畫及│ ││ │前往第三地區│講、領獎、示│陸地區│ 行程表。 │ ││ │具有體育專業│範觀摩、參加│專業人│四 邀請函影本│ ││ │造詣之人士。│會議、擔任評│士相關│五 邀請單位之│ ││ │ │審及從事傳習│事業領│ 立案證明或│ ││ │ │、講學、研修│域之機│ 登記證明影│ ││ │ │、教練、表演│關 (構│ 本。 │ ││ │ │、展覽等活動│) 或團│六 相關專業造│ ││ │ │ │體。 │ 詣或職務證│ ││ │ │ │ │ 明。 │ ││ │ │ │ │七 團體名冊。│ │├────┼──────┼──────┼───┼───────┼────┤│大陸地區│在大陸地區或│交通事務相關│申請來│一 旅行證申請│交通部 ││交通專業│由大陸地區前│活動,係指有│臺從事│ 書。 │ ││人士 │往第三地區具│關郵政、電信│交通事│二 保證書。 │ ││ │有郵政、電信│、海運、港埠│務相關│三 活動計畫及│ ││ │、海運、港埠│、空運、鐵路│活動之│ 行程表。 │ ││ │、空運、鐵路│、公路、氣象│大陸地│四 邀請函影本│ ││ │、公路、氣象│、旅行事務之│區交通│五 邀請單位之│ ││ │、旅行領域之│學術研討、參│專業人│ 立案證明或│ ││ │專業人士。 │加會議、郵展│士相關│ 登記證明影│ ││ │ │等活動。 │專業領│ 本。 │ ││ │ │ │域之臺│六 相關專業造│ ││ │ │ │灣地區│ 詣或職務證│ ││ │ │ │大專院│ 明。 │ ││ │ │ │校、研│七 團體名冊。│ ││ │ │ │究機構│ │ ││ │ │ │或省 (│ │ ││ │ │ │市) 級│ │ ││ │ │ │以上經│ │ ││ │ │ │立案核│ │ ││ │ │ │准之團│ │ ││ │ │ │體。 │ │ │├────┼──────┼──────┼───┼───────┼────┤│大陸地區│在大陸地區或│大眾傳播專業│臺灣地│一 旅行證申請│行政院新││大眾傳播│由大陸地區前│活動,係指大│區大眾│ 書。 │聞局 ││人士 │往第三地區之│陸地區大眾傳│傳播事│二 保證書 (來│ ││ ││ │下列人士: │播人士依其工│業或相│ 臺採訪、拍│ ││ │一 大陸地區│作性質來臺參│關團體│ 片及製作節│ ││ │ 出版、電│觀訪問 (包括│。 │ 目者,免繳│ ││ │ 影、廣播│與其工作性質│ │ ) 。 │ ││ │ 電視、廣│相關之參觀、│ │三 活動計畫及│ ││ │ 播電視節│訪問、比賽、│ │ 行程表。 │ ││ │ 目供應等│演講、領獎、│ │四 邀請函影本│ ││ │ 事業之從│頒獎或評審等│ │五 邀請單位之│ ││ │ 業人員。│活動) 、採訪│ │ 立案證明或│ ││ │二 對於出版│、拍片、製作│ │ 登記證明影│ ││ │ 、電影或│節目及依其許│ │ 本。 │ ││ │ 廣播電視│可目的性質參│ │六 相關專業造│ ││ │ 有專業造│加無線廣播電│ │ 詣或職務證│ ││ │ 詣之大陸│臺、無線電視│ │ 明。 │ ││ │ 地區人士│電臺、有線電│ │七 團體名冊。│ ││ │三 大陸地區│視系統、有線│ │ │ ││ │ 大眾傳播│電視節目播送│ │ │ ││ │ 事業在其│系統非戲劇節│ │ │ ││ │ 他國家或│目表演或接受│ │ │ ││ │ 地區之專│訪問。 │ │ │ ││ │ 業工作人│ │ │ │ ││ │ 員。 │ │ │ │ │├────┼──────┼──────┼───┼───────┼────┤│大陸地區│大陸地區或由│衛生專業活動│邀請單│一 旅行證申請│行政院衛││衛生專業│大陸地區至第│,係指衛生相│位,須│ 書。 │生署 ││人士 │三地區具有公│關性質之參觀│符合下│二 保證書。 │ ││ │共衛生、醫院│訪問、參加會│列規定│三 活動計畫及│ ││ │管理、醫療、│議、演講、研│: │ 行程表。 │ ││ │藥事、護理或│究或臨床教學│1 參觀│四 邀請函影本│ ││ │其他衛生專業│之活動。但臨│ 訪問│五 邀請單位之│ ││ │身分,其學歷│床教學,限於│ :須│ 立案證明或│ ││ │與臺灣地區學│教學醫院內為│ 與申│ 登記證明影│ ││ │制相當之人員│之。 │ 請人│ 本。 │ ││ │。但大陸地區│ │ 之專│六 相關專業造│ ││ │衛生專業人士│ │ 業領│ 詣或職務證│ ││ │受邀申請來臺│ │ 域相│ 明,及具衛│ ││ │從事研究或臨│ │ 關之│ 生專業身分│ ││ │床教學者,以│ │ 機構│ 之學經歷證│ ││ │具有醫學院、│ │ 、公│ 明。 │ ││ │校教授、副教│ │ 會或│七 團體名冊。│ ││ │授資格或醫學│ │ 團體│八 來臺從事研│ ││ │院附設教學醫│ │2 參加│ 究者,邀請│ ││ │院主治醫師者│ │ 會議│ 單位應另附│ ││ │為限。 │ │ 、演│ 研究計畫及│ ││ │ │ │ 講:│ 理由說明書│ ││ │ │ │ 須為│九 來臺臨床教│ ││ │ │ │ 主辦│ 學者,邀請│ ││ │ │ │ 會議│ 單位應另附│ ││ │ │ │ 或演│ 業務需求及│ ││ │ │ │ 講活│ 理由說明書│ ││ │ │ │ 動之│ │ ││ │ │ │ 單位│ │ ││ │ │ │3 研究│ │ ││ │ │ │ :須│ │ ││ │ │ │ 為醫│ │ ││ │ │ │ 學研│ │ ││ │ │ │ 究機│ │ ││ │ │ │ 構。│ │ ││ │ │ │4 臨床│ │ ││ │ │ │ 教學│ │ ││ │ │ │ :須│ │ ││ │ │ │ 為教│ │ ││ │ │ │ 學醫│ │ ││ │ │ │ 院。│ │ │├────┼──────┼──────┼───┼───────┼────┤│大陸地區│大陸地區或由│環境保護專業│與申請│一 旅行證申請│行政院環││環境保護│大陸地區至第│活動,係指環│人專業│ 書。 │境保護署││專業人士│三地區從事環│境保護相關性│領域相│二 保證書。 │ ││ │境保護、學術│質之參觀訪問│關之機│三 活動計畫及│ ││ │研究、教育具│、會議或研習│構或省│ 行程表。 │ ││ │有卓越成就或│等活動。 │ (市) │四 邀請函影本│ ││ │從事實務工作│ │級以上│五 邀請單位之│ ││ │具有傑出項獻│ │之財團│ 立案證明或│ ││ │者。 │ │法人、│ 登記證明影│ ││ │ │ │公會、│ 本。 │ ││ │ │ │協會及│六 相關專業造│ ││ │ │ │學會。│ 詣或職務證│ ││ │ │ │ │ 明。 │ ││ │ │ │ │七 團體名冊。│ ││ │ │ │ │八 來臺從事研│ ││ │ │ │ │ 究者,邀請│ ││ │ │ │ │ 單位工另附│ ││ │ │ │ │ 研究計畫及│ ││ │ │ │ │ 理由說明書│ │├────┼──────┼──────┼───┼───────┼────┤│大陸地區│大陸地區農業│農業相關活動│農業有│一 旅行證申請│行政院農││農業專業│專業人士,係│項目,包括參│關之財│ 書。 │業委員會││人士 │指具有左列資│觀、訪問、參│團法人│二 保證書。 │ ││ │格之一者: │加會議、研習│、非營│三 活動計畫及│ ││ │一 從事農業│及示範觀摩等│利社團│ 行程表。 │ ││ │ 學術研究│ │法人或│四 邀請函影本│ ││ │ 、教育或│ │學校;│五 邀請單位之│ ││ │ 推廣工作│ │除農會│ 立案證明或│ ││ │ ,為兩岸│ │為縣 (│ 登記證明影│ ││ │ 農業發展│ │市) 級│ 本。 │ ││ │ 或交流有│ │以上外│六 相關專業造│ ││ │ 所助益者│ │,其餘│ 詣或職務證│ ││ │二 從事農業│ │均為省│ 明。 │ ││ │ 生產、製│ │ (市) │七 團體名冊。│ ││ │ 造、運銷│ │級以上│ │ ││ │ 等技術工│ │並具立│ │ ││ │ 作,為兩│ │案證明│ │ ││ │ 岸農業發│ │者為限│ │ ││ │ 展或交流│ │ │ │ ││ │ 有所助益│ │ │ │ ││ │ 者。 │ │ │ │ │├────┼──────┼──────┼───┼───────┼────┤│大陸地區│在大陸地區或│法律專業活動│與申請│一 旅行證申請│法務部 ││法律專業│由大陸地區前│,係指與法律│人專業│ 書。 │ ││人士 │往第三地區具│事務相關之參│領域相│二 保證書。 │ ││ │有法律專業知│觀訪問、參加│關之機│三 活動計畫及│ ││ │識經驗而表現│會議、演講等│關 (構│ 行程表。 │ ││ │優異之人士。│活動。 │) 、律│四 邀請函影本│ ││ │ │ │師公會│五 邀請單位之│ ││ │ │ │或省 (│ 立案證明或│ ││ │ │ │市) 級│ 登記證明影│ ││ │ │ │以上經│ 本。 │ ││ │ │ │立案核│六 相關專業造│ ││ │ │ │准之財│ 詣或職務證│ ││ │ │ │團法人│ 明。 │ ││ │ │ │、公會│七 團體名冊。│ ││ │ │ │、協會│ │ ││ │ │ │及學會│ │ │├────┼──────┼──────┼───┼───────┼────┤│大陸地區│大陸地區或由│民族藝術及民│臺灣地│一 旅行證申請│行政院文││傑出民族│大陸地區至海│俗技藝專業活│區之教│ 書。 │化建設委││藝術及民│外從事重要或│動,係指從事│育文化│二 保證書。 │員會 ││俗技藝人│瀕臨失傳之民│民族藝術及民│機構、│三 傳習計畫申│ ││士 │族藝術或民俗│俗技藝相關性│專業性│ 請書。 │ ││ │技藝工作,具│質之傳習活動│藝文或│四 學經歷證明│ ││ │有卓越才能,│ │民俗團│ 文件及最近│ ││ │經認定為臺灣│ │體。 │ 五年內重要│ ││ │地區所需要者│ │ │ 活動紀錄或│ ││ │。其資格須符│ │ │ 證明文件影│ ││ │合下列條件之│ │ │ 本。 │ ││ │一: │ │ │五 邀請單位之│ ││ │一 曾在相當│ │ │ 立案證明或│ ││ │ 於專科以│ │ │ 登記證明影│ ││ │ 上學校任│ │ │ 本。 │ ││ │ 教,最近│ │ │ │ ││ │ 五年內有│ │ │ │ ││ │ 作品發表│ │ │ │ ││ │ 並在學術│ │ │ │ ││ │ 上有崇高│ │ │ │ ││ │ 地位,為│ │ │ │ ││ │ 國際所推│ │ │ │ ││ │ 崇者。 │ │ │ │ ││ │二 得有碩士│ │ │ │ ││ │ 以上學位│ │ │ │ ││ │ 並繼續從│ │ │ │ ││ │ 事專業工│ │ │ │ ││ │ 作至少四│ │ │ │ ││ │ 年,著有│ │ │ │ ││ │ 成續者。│ │ │ │ ││ │三 具有特殊│ │ │ │ ││ │ 民族藝術│ │ │ │ ││ │ 或民俗技│ │ │ │ ││ │ 藝才能與│ │ │ │ ││ │ 豐富之工│ │ │ │ ││ │ 作經驗及│ │ │ │ ││ │ 重大具體│ │ │ │ ││ │ 成就者。│ │ │ │ │├────┼──────┼──────┼───┼───────┼────┤│大陸地區│受僱於左列事│經貿性質之參│第一款│一 旅行證申請│經濟部 ││經貿專業│業服務滿一年│觀訪問、參加│為在臺│ 書。 │ ││人士 │之主管或技術│會議及接受訓│灣地區│二 保證書。 │ ││ │人員,但在大│練。 │實收資│三 活動計畫及│ ││ │陸地區投資之│ │本額達│ 行程表。 │ ││ │事業為建廠或│ │新臺幣│四 邀請函影本│ ││ │籌備業務所需│ │一千萬│五 邀請單位之│ ││ │,派遣主管或│ │元以上│ 立案證明或│ ││ │技術人員來臺│ │之公司│ 登記證明影│ ││ │接受訓練者,│ │及其具│ 本。 │ ││ │不受服務滿一│ │有影響│六 相關專業造│ ││ │年之限制: │ │力之股│ 詣或任職證│ ││ │一 在臺灣地│ │東。 │ 明。 │ ││ │ 區實收資│ │第二款│七 團體名冊。│ ││ │ 本額達新│ │為臺灣│八 依第一款申│ ││ │ 臺幣一千│ │地區實│ 請者,並應│ ││ │ 萬元以上│ │收資本│ 檢附繳 (免│ ││ │ 之公司或│ │額達新│ ) 稅證明、│ ││ │ 具有影響│ │臺幣一│ 核准赴大陸│ ││ │ 力之股東│ │千萬元│ 地區投資文│ ││ │ ,其經許│ │以上之│ 件、申報實│ ││ │ 可在大陸│ │僑外投│ 行投資核備│ ││ │ 地區投資│ │資事業│ 函、在大陸│ ││ │ 金額達三│ │,或經│ 地區事業營│ ││ │ 十萬美元│ │認許之│ 業證照等影│ ││ │ 以上之事│ │外國分│ 本。 │ ││ │ 業。 │ │公司其│九 依第二款申│ ││ │二 在臺灣地│ │營業資│ 請者,並應│ ││ │ 區經核准│ │金達新│ 檢附繳 (免│ ││ │ 投資達新│ │台幣一│ ) 稅證明、│ ││ │ 臺幣一千│ │千萬元│ 華僑或外國│ ││ │ 萬元以上│ │以上者│ 投資人在臺│ ││ │ 之華僑或│ │ │ 灣地區出資│ ││ │ 外國投資│ │ │ 證明、在大│ ││ │ 人,其在│ │ │ 陸地區事業│ ││ │ 大陸地區│ │ │ 營業證照、│ ││ │ 投資之事│ │ │ 華僑或外國│ ││ │ 業。 │ │ │ 投資人在大│ ││ │所稱之主管,│ │ │ 陸地區之出│ ││ │指相當於主任│ │ │ 資證明等影│ ││ │、副廠長或副│ │ │ 本。 │ ││ │理等職級以上│ │ │ │ ││ │人員;所稱之│ │ │ │ ││ │技術人員,指│ │ │ │ ││ │從事下列工作│ │ │ │ ││ │之高級技術人│ │ │ │ ││ │員: │ │ │ │ ││ │一 生產產品│ │ │ │ ││ │ 或提供勞│ │ │ │ ││ │ 務所需之│ │ │ │ ││ │ 設計,特│ │ │ │ ││ │ 殊操作或│ │ │ │ ││ │ 控制等技│ │ │ │ ││ │ 術。 │ │ │ │ ││ │二 提昇產業│ │ │ │ ││ │ 技術或研│ │ │ │ ││ │ 究發展。│ │ │ │ ││ │所稱具有影響│ │ │ │ ││ │力之股東,指│ │ │ │ ││ │董事、監察人│ │ │ │ ││ │或持股達百分│ │ │ │ ││ │之二十以上者│ │ │ │ │├────┼──────┼──────┼───┼───────┼────┤│大陸地區│大陸地區省 (│經貿性質之參│臺灣地│一 旅行證申請│經濟部 ││經貿專業│市) 級以上民│觀訪問及參加│區立案│ 書。 │ ││人士 │間經貿機構高│會議。 │核准之│二 保證書。 │ ││ │階職位人員及│ │省 (市│三 活動計畫及│ ││ │必要之隨團秘│ │) 級以│ 行程表。 │ ││ │書。 │ │上經濟│四 邀請函影本│ ││ │民間經貿機構│ │或大陸│五 邀請單位立│ ││ │之高階職位人│ │事務團│ 案或登記證│ ││ │員,係指擔任│ │體。 │ 證明影本、│ ││ │該機構理監事│ │ │ 組織設立章│ ││ │、秘書長及其│ │ │ 程、最近相│ ││ │他相當職級以│ │ │ 關經貿會務│ ││ │上人員。 │ │ │ 活動紀要。│ ││ │ │ │ │六 相關專業造│ ││ │ │ │ │ 詣或任職證│ ││ │ │ │ │ 明。 │ ││ │ │ │ │七 團體名冊。│ ││ │ │ │ │八 大陸地區社│ ││ │ │ │ │ 會團體登記│ ││ │ │ │ │ 證明其組織│ ││ │ │ │ │ 設立章程、│ ││ │ │ │ │ 最近相關經│ ││ │ │ │ │ 貿會務活動│ ││ │ │ │ │ 紀要。 │ │├────┼──────┼──────┼───┼───────┼────┤│大陸地區│大陸地區人民│經貿性質之參│與該國│一 旅行證申請│經濟部 ││經貿專業│旅居國外為國│觀訪問及參加│外公司│ 書。 │ ││人士 │外公司之主管│會議。 │有商業│二 保證書。 │ ││ │或技術人員服│ │往來之│三 活動計畫及│ ││ │務滿一年者。│ │臺灣地│ 行程表。 │ ││ │ │ │區實收│四 邀請函影本│ ││ │ │ │資本額│五 邀請單位立│ ││ │ │ │達新臺│ 案或登記證│ ││ │ │ │幣一千│ 明影本。 │ ││ │ │ │萬元以│六 相關專業造│ ││ │ │ │上之公│ 詣或任職證│ ││ │ │ │司或經│ 明。 │ ││ │ │ │認許之│七 團體名冊。│ ││ │ │ │外國分│八 依第一款申│ ││ │ │ │公司其│ 請者,並應│ ││ │ │ │營業資│ 檢附繳 (免│ ││ │ │ │金達新│ ) 稅證明、│ ││ │ │ │臺幣一│ 對大陸地區│ ││ │ │ │千萬元│ 出口證明文│ ││ │ │ │以上者│ 件 (得以彙│ ││ │ │ │ │ 總列表陳報│ ││ │ │ │ │ ) 。 │ ││ │ │ │ │九 依第二款申│ ││ │ │ │ │ 請者,並應│ ││ │ │ │ │ 檢附臺灣地│ ││ │ │ │ │ 區公司繳 (│ ││ │ │ │ │ 免) 稅證明│ ││ │ │ │ │ 、訂貨單、│ ││ │ │ │ │ 信用狀。 │ │├────┼──────┼──────┼───┼───────┼────┤│大陸地區│大陸地區經貿│經貿性質之參│臺灣地│一 旅行證申請│經濟部 ││經貿專業│事業與臺灣地│觀訪問、參加│區實收│ 書。 │ ││人士 │區實收資本額│會議及驗貨。│資本額│二 保證書。 │ ││ │達新臺幣一千│ │達新臺│三 活動計畫及│ ││ │萬元以上之公│ │幣一千│ 行程表。 │ ││ │司具有左列情│ │萬元以│四 邀請函影本│ ││ │形之一者,其│ │上之公│五 邀請單位立│ ││ │服務滿一年之│ │司或經│ 案或登記證│ ││ │主管技術人員│ │認許之│ 明影本。 │ ││ │:大陸地區經│ │外國分│六 相關專業造│ ││ │貿事業對臺灣│ │公司其│ 詣或任職證│ ││ │地區公司最近│ │營業資│ 明。 │ ││ │一年或前三年│ │金達新│七 團體名冊。│ ││ │度平均採購金│ │臺幣一│八 臺灣地區公│ ││ │額達五十萬美│ │千萬元│ 司繳 (免) │ ││ │元以上者。 │ │以上者│ 稅證明、商│ ││ │ 大陸地區經│ │。 │ 業往來證明│ ││ │貿事業對臺灣│ │ │ 文件及有效│ ││ │地區公司單次│ │ │ 期間之第三│ ││ │採購金額達二│ │ │ 地區再入境│ ││ │十萬美元以上│ │ │ 簽證影本。│ ││ │為驗貨需要者│ │ │ │ ││ │。 │ │ │ │ │├────┼──────┼──────┼───┼───────┼────┤│大陸地區│經相關目的事│參加國際展覽│經相關│一 旅行證申請│經濟部 ││經貿專業│業主管機關核│及相關活動。│目的事│ 書。 │ ││人士 │准來臺參加在│ │業主管│二 保證書。 │ ││ │臺舉辦國際商│ │機關核│三 活動計畫及│ ││ │展活動之大陸│ │准舉辦│ 行程表。 │ ││ │地區經貿事業│ │國際商│四 邀請函影本│ ││ │人員所屬服務│ │展之單│五 邀請單位立│ ││ │滿一年之人員│ │位。 │ 案或登記證│ ││ │ │ │ │ 明影本。 │ ││ │ │ │ │六 相關專業造│ ││ │ │ │ │ 詣或任職證│ ││ │ │ │ │ 明。 │ ││ │ │ │ │七 團體名冊。│ ││ │ │ │ │八 相關目的事│ ││ │ │ │ │ 業主管機關│ ││ │ │ │ │ 核准之舉辦│ ││ │ │ │ │ 國際商展證│ ││ │ │ │ │ 明文件。 │ │├────┼──────┼──────┼───┼───────┼────┤│大陸地區│大陸地區或由│科技活動、係│與申請│一 旅行證申請│行政院國││科技人士│大陸地區至第│指參觀訪問、│來臺從│ 書。 │家科學委││ │三地區從事科│會議、演講、│事科技│二 保證書。 │員會 ││ │學與技術研究│研習等活動。│活動之│三 活動計畫及│ ││ │或科技管理之│ │大陸地│ 行程表。 │ ││ │人員。大陸地│ │區科技│四 邀請函影本│ ││ │區科技人士,│ │人士專│五 邀請單位之│ ││ │符合下列資格│ │業領域│ 立案證明或│ ││ │之一者,得申│ │相關之│ 登記證明影│ ││ │請來臺從事科│ │臺灣地│ 本。 │ ││ │技活動: │ │區大專│六 相關專業造│ ││ │一 在基礎及│ │院校、│ 詣或任職證│ ││ │ 應用科學│ │研究機│ 明。 │ ││ │ 領域或在│ │構、政│七 團體名冊。│ ││ │ 專業技術│ │府立案│ │ ││ │ 上有優秀│ │核准之│ │ ││ │ 成就者或│ │團體或│ │ ││ │ 獲博士學│ │公民營│ │ ││ │ 位具有研│ │企業。│ │ ││ │ 究發展潛├──────┼───┼───────┤ ││ │ 力者。 │參與科技研究│與申請│一 旅行證申請│ ││ │二 大陸地區│,包括參與研│來臺從│ 書。 │ ││ │ 科技機構│究、技術指導│事科技│二 保證書。 │ ││ │ 中具備科│及講學等相關│活動之│三 延攬大陸地│ ││ │ 技相關專│事項。 │大陸地│ 區科技人士│ ││ │ 業造詣,│ │區科技│ 來臺參與科│ ││ │ 且在兩岸│ │人士專│ 技研究申請│ ││ │ 科技關係│ │業領域│ 書。 │ ││ │ 之互動具│ │相關之│四 近五年重要│ ││ │ 有助益或│ │臺灣地│ 著作及專門│ ││ │ 重要地位│ │區大專│ 職業證照書│ ││ │ 之科技管│ │院校、│ 影本。 │ ││ │ 理人員。│ │研究機│五 邀請單位之│ ││ │ │ │構、政│ 立案證明或│ ││ │ │ │府立案│ 登記證明影│ ││ │ │ │核准之│ 本。 │ ││ │ │ │團體或│ │ ││ │ │ │公民營│ │ ││ │ │ │企業。│ │ │├────┼──────┼──────┼───┼───────┼────┤│大陸地區│在大陸地區登│工會專業活動│臺灣地│一 旅行證申請│行政院勞││工會專業│記有案之工會│,係指工會專│區依法│ 書。 │工委員會││人士 │團體現任幹部│業技藝或工會│登記有│二 保證書。 │ ││ │、會員或會務│會務之示範、│案之勞│三 活動計畫及│ ││ │人員。 │觀摩、參加會│工相關│ 行程表。 │ ││ │ │議、演講、參│團體。│四 邀請函影本│ ││ │ │觀、訪問等活│ │五 邀請單位之│ ││ │ │動。 │ │ 立案證明或│ ││ │ │ │ │ 登記證明影│ ││ │ │ │ │ 本。 │ ││ │ │ │ │六 相關專業造│ ││ │ │ │ │ 詣或職務證│ ││ │ │ │ │ 明。 │ ││ │ │ │ │七 團體名冊。│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7)台內警字第 878262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7 年 06 月 28 日發布,要旨:公告「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邀請單位資格及應備具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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