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10-1 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之申請)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者,應接受面談、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之;未接受面談、按捺指紋者,不予許可其團聚、居留或定居之申請。其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之1,大陸配偶申請來台團聚、居留或定居須接受面談並按捺指紋建檔,未配合者不予許可。
Q · 大陸配偶來台一定要面談和按指紋嗎?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之1,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台團聚、居留或定居者,必須接受面談、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這是法定強制要件而非選項。未接受面談或拒按指紋者,主管機關「不予許可」其申請,沒有例外條款。面談用於審查婚姻或親屬關係真假,指紋建檔則作為日後入出境與居留管理的長期身分比對依據,台灣這一方的配偶通常也會被一併詢問。
白話解讀
按指紋這件事,多數人只在辦證件或被警察盤查時想到。但如果你的另一半是大陸人,要來台團聚、居留或定居,面談和按捺指紋是繞不過去的關卡。這條把它寫成強制要件:不接受面談、不按指紋,申請直接不予許可,沒有商量餘地。面談不是聊天,是審查你們關係的真假;指紋進了資料庫,是日後身分長期比對的依據。很多假結婚在這張桌子上被識破,也有不少真感情因為準備不足、答得結巴而被誤判。你以為被審查的只有大陸配偶,其實台灣這一方的你,說法兜不兜得起來,同樣左右准駁。
法律定性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之1,是規範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團聚、居留或定居的強制程序條文。其核心為三項法定義務:接受面談(審查身分與關係真實性)、按捺指紋(採集生物特徵)、建檔管理(納入身分比對資料庫)。任一項未配合,主管機關即不予許可申請,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面談管理辦法補充程序細節。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大陸配偶面談沒過,是不是這輩子都來不了?▾
不是。面談未過通常是對婚姻真實性或某些細節有疑慮,釐清並補強證據後可以再次申請,重點是找出這次被質疑的具體點。很多人第一次因準備不足被刷,第二次帶齊交往時間軸、金流、通訊紀錄等客觀證據就過了,被駁回不等於終局。
Q2按捺的指紋資料政府會拿去做什麼?▾
主要用於身分建檔,以及往後入出境、居留管理的比對,確認來的人就是當初申請的人,防止冒名頂替,法律性質是行政管理而非犯罪偵查。拒按指紋依本條就是不予許可,是取得許可的前提而非選擇題。
Q3面談是只問大陸配偶嗎?▾
不是。移民署會把雙方分開詢問同樣問題再比對答案,台灣這一方配偶的說法兜不兜得起來,直接影響准駁,接前段婚姻子女來台時也同樣適用面談、按指紋與建檔。
Q4兩岸條例第10條之1是什麼?▾
規範大陸配偶來台團聚、居留或定居必須面談、按捺指紋並建檔的強制程序條文,未配合即不予許可。
Q5大陸配偶面談是在審查什麼?▾
審查身分與婚姻或親屬關係的真實性,移民官分開詢問雙方同樣問題再比對答案,識破假結婚與冒名入境。
Q6按捺指紋建檔是什麼性質?▾
採集生物特徵納入資料庫供日後入出境與居留比對,法律性質是身分行政管理,不是犯罪偵查。
Q7面談跟一般證件辦理差在哪?▾
一般證件只核對文件,本條面談是分開詢問、比對答案的實質關係審查,且不配合直接不予許可。
Q8大陸配偶面談怎麼準備?▾
整理交往時間軸、合照、通訊紀錄與金流成冊,雙方先對一遍可能被問的細節,如實回答勿背稿背到僵硬。
Q9面談沒過怎麼辦?▾
釐清被質疑的具體點,補強客觀證據後再申請,或於處分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訴願。
Q10對不予許可不服怎麼救濟?▾
依訴願法於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訴願,涉及偽造文書或假結婚刑責則立即諮詢律師。
Q11怎麼證明婚姻是真的?▾
用越生活化越好的客觀證據:合照、長期通訊、金流往來、共同生活痕跡,答案矛盾若因緊張當場說明補證。
Q12大陸配偶面談 vs 外國人入國面談差在哪?▾
大陸配偶依兩岸條例第10條之1,含強制按捺指紋建檔且不配合無例外即不予許可;外國人依移民法第65條程序略有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this_article | contrast |
|---|---|---|
| 適用對象 | 大陸地區人民(兩岸條例第10條之1) | 外國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5條) |
| 程序定性 | 團聚/居留/定居前的強制面談+按捺指紋+建檔 | 入國居留申請的面談(談話)審查 |
| 不配合效果 | 不予許可,無例外條款 | 得不予許可或廢止許可 |
| 主管機關 | 內政部移民署 | 內政部移民署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