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10-1 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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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者,應接受面談、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之;未接受面談、按捺指紋者,不予許可其團聚、居留或定居之申請。其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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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之1,大陸配偶申請來台團聚、居留或定居須接受面談並按捺指紋建檔,未配合者不予許可。
Q · 大陸配偶來台一定要面談和按指紋嗎?
是,不接受面談或按指紋會直接不予許可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之1,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台團聚、居留或定居者,必須接受面談、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這是法定強制要件而非選項。未接受面談或拒按指紋者,主管機關「不予許可」其申請,沒有例外條款。面談用於審查婚姻或親屬關係真假,指紋建檔則作為日後入出境與居留管理的長期身分比對依據,台灣這一方的配偶通常也會被一併詢問。
深度解讀
按指紋這件事,多數人只在辦證件或被警察盤查時想到。但如果你的另一半是大陸人,要來台團聚、居留或定居,面談和按捺指紋是繞不過去的關卡。這條把它寫成強制要件:不接受面談、不按指紋,申請直接不予許可,沒有商量餘地。面談不是聊天,是審查你們關係的真假;指紋進了資料庫,是日後身分長期比對的依據。很多假結婚在這張桌子上被識破,也有不少真感情因為準備不足、答得結巴而被誤判。你以為被審查的只有大陸配偶,其實台灣這一方的你,說法兜不兜得起來,同樣左右准駁。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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