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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10-1 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之申請)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者,應接受面談、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之;未接受面談、按捺指紋者,不予許可其團聚、居留或定居之申請。其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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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之1,大陸配偶申請來台團聚、居留或定居須接受面談並按捺指紋建檔,未配合者不予許可。

Q · 大陸配偶來台一定要面談和按指紋嗎?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之1,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台團聚、居留或定居者,必須接受面談、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這是法定強制要件而非選項。未接受面談或拒按指紋者,主管機關「不予許可」其申請,沒有例外條款。面談用於審查婚姻或親屬關係真假,指紋建檔則作為日後入出境與居留管理的長期身分比對依據,台灣這一方的配偶通常也會被一併詢問。

白話解讀

按指紋這件事,多數人只在辦證件或被警察盤查時想到。但如果你的另一半是大陸人,要來台團聚、居留或定居,面談和按捺指紋是繞不過去的關卡。這條把它寫成強制要件:不接受面談、不按指紋,申請直接不予許可,沒有商量餘地。面談不是聊天,是審查你們關係的真假;指紋進了資料庫,是日後身分長期比對的依據。很多假結婚在這張桌子上被識破,也有不少真感情因為準備不足、答得結巴而被誤判。你以為被審查的只有大陸配偶,其實台灣這一方的你,說法兜不兜得起來,同樣左右准駁。

法律定性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之1,是規範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團聚、居留或定居的強制程序條文。其核心為三項法定義務:接受面談(審查身分與關係真實性)、按捺指紋(採集生物特徵)、建檔管理(納入身分比對資料庫)。任一項未配合,主管機關即不予許可申請,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面談管理辦法補充程序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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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大陸配偶面談沒過,是不是這輩子都來不了?

不是。面談未過通常是對婚姻真實性或某些細節有疑慮,釐清並補強證據後可以再次申請,重點是找出這次被質疑的具體點。很多人第一次因準備不足被刷,第二次帶齊交往時間軸、金流、通訊紀錄等客觀證據就過了,被駁回不等於終局。

Q2按捺的指紋資料政府會拿去做什麼?

主要用於身分建檔,以及往後入出境、居留管理的比對,確認來的人就是當初申請的人,防止冒名頂替,法律性質是行政管理而非犯罪偵查。拒按指紋依本條就是不予許可,是取得許可的前提而非選擇題。

Q3面談是只問大陸配偶嗎?

不是。移民署會把雙方分開詢問同樣問題再比對答案,台灣這一方配偶的說法兜不兜得起來,直接影響准駁,接前段婚姻子女來台時也同樣適用面談、按指紋與建檔。

Q4兩岸條例第10條之1是什麼?

規範大陸配偶來台團聚、居留或定居必須面談、按捺指紋並建檔的強制程序條文,未配合即不予許可。

Q5大陸配偶面談是在審查什麼?

審查身分與婚姻或親屬關係的真實性,移民官分開詢問雙方同樣問題再比對答案,識破假結婚與冒名入境。

Q6按捺指紋建檔是什麼性質?

採集生物特徵納入資料庫供日後入出境與居留比對,法律性質是身分行政管理,不是犯罪偵查。

Q7面談跟一般證件辦理差在哪?

一般證件只核對文件,本條面談是分開詢問、比對答案的實質關係審查,且不配合直接不予許可。

Q8大陸配偶面談怎麼準備?

整理交往時間軸、合照、通訊紀錄與金流成冊,雙方先對一遍可能被問的細節,如實回答勿背稿背到僵硬。

Q9面談沒過怎麼辦?

釐清被質疑的具體點,補強客觀證據後再申請,或於處分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訴願。

Q10對不予許可不服怎麼救濟?

依訴願法於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訴願,涉及偽造文書或假結婚刑責則立即諮詢律師。

Q11怎麼證明婚姻是真的?

用越生活化越好的客觀證據:合照、長期通訊、金流往來、共同生活痕跡,答案矛盾若因緊張當場說明補證。

Q12大陸配偶面談 vs 外國人入國面談差在哪?

大陸配偶依兩岸條例第10條之1,含強制按捺指紋建檔且不配合無例外即不予許可;外國人依移民法第65條程序略有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this_articlecontrast
適用對象大陸地區人民(兩岸條例第10條之1)外國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5條)
程序定性團聚/居留/定居前的強制面談+按捺指紋+建檔入國居留申請的面談(談話)審查
不配合效果不予許可,無例外條款得不予許可或廢止許可
主管機關內政部移民署內政部移民署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出入国管理及び難民認定法 第6条(個人識別情報の提供)+「日本人の配偶者等」在留資格審査
🇰🇷 韓國출입국관리법 제38조(지문·얼굴 정보 제공)+ 결혼이민(F-6) 사증 심사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7條(採集指紋等人體生物識別信息)+ 婚姻類入境居留審查
🇩🇪 德國Aufenthaltsgesetz §§ 27–30(Ehegattennachzug)+ biometrische Erfassung gem. § 78 AufenthG / AufenthV
🇫🇷 法國CESEDA(regroupement familial / visa long séjour conjoint de Français)+ relevé d'empreintes digitales
🇺🇸 美國INA § 235 + marriage-based adjustment interview (USCIS) + biometrics(Form I-485 / I-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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