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9-1 條(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其護照)

快速跳轉
  1. 1.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2. 2.違反前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但其因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
  3. 3.本條例修正施行前,臺灣地區人民已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其在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並向內政部提出相關證明者,不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台灣人民在大陸設戶籍或領大陸護照即喪失台灣身分及設籍權利,但辦居住證不受影響。

Q · 在大陸辦了證件,會不會失去台灣身分?

會。設大陸戶籍或領陸護照即喪失台灣身分,居住證不算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台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台灣地區人民身分,以及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等以設籍為前提的權利,戶政機關並會註銷台灣戶籍;但因台灣人民身分所負的責任義務不因而免除。居住證在法律定性上與戶籍不同,不在此限。

深度解讀

在大陸辦一張「居住證」,沒事。但辦了「戶籍」,或領了大陸護照,事情就完全不一樣了。這條畫出一條幾乎不可逆的紅線:台灣人民不得在大陸設戶籍或領用大陸護照,一旦違反,除非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你會喪失台灣地區人民身分,連帶失去在台灣的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等一切以「設籍」為前提的權利,戶政機關還會直接註銷你的台灣戶籍。注意一個關鍵:你失去的是權利,但你原本因台灣人民身分所負的責任義務(例如該繳的稅、該負的法律責任)不會跟著消失。法律給過渡期: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就已經在大陸設籍或領護照的人,在修正施行起六個月內註銷大陸戶籍或放棄大陸護照並向內政部提證明,就不會喪失台灣身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註銷名詞
  • 免除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1 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違反前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