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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9 條

  1. 1.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應經一般出境查驗程序。
  2. 2.主管機關得要求航空公司或旅行相關業者辦理前項出境申報程序。
  3. 3.臺灣地區公務員,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但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不在此限;其作業要點,於本法修正後三個月內,由內政部會同相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4. 4.臺灣地區人民具有下列身分者,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 一、政務人員、直轄市長。 二、於國防、外交、科技、情報、大陸事務或其他相關機關從事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人員。 三、受前款機關委託從事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公務之個人或法人、團體、其他機構之成員。 四、前三款退離職或受委託終止未滿三年之人員。 五、縣(市)長。 六、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心關鍵技術業務之個人或法人、團體、其他機構之成員;受委託、補助、出資終止或離職未滿三年者,亦同。
  5. 5.前二項所列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返臺後,應向(原)服務機關、委託、補助或出資機關(構)通報。但直轄市長應向行政院、縣(市)長應向內政部、其餘機關首長應向上一級機關通報。
  6. 6.第四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所列人員,其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機密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認定,由(原)服務機關、委託、補助、出資機關(構),或受委託、補助、出資之法人、團體、其他機構依相關規定及業務性質辦理。
  7. 7.第四項第四款所定退離職人員退離職或受委託終止後,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之期間,原服務機關、委託機關或受委託法人、團體、其他機構得依其所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機密及業務性質增加之。
  8. 8.曾任第四項第二款人員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者,於前項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之期間屆滿後,(原)服務機關得限其在進入大陸地區前及返臺後,仍應向(原)服務機關申報。
  9. 9.遇有重大突發事件、影響臺灣地區重大利益或於兩岸互動有重大危害情形者,得經立法院議決由行政院公告於一定期間內,對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採行禁止、限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立法院如於會期內一個月未為決議,視為同意;但情況急迫者,得於事後追認之。
  10. 10.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者,不得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動。
  11. 11.本條例所稱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指國家安全法第三條第三項所定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
  12. 12.第二項申報程序、第三項、第四項許可辦法及第五項通報程序,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13. 13.第四項第六款所定受委託、補助或出資之一定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14. 14.第八項申報對象、期間、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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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兩岸條例第9條採分層赴陸管制:一般人與基層公務員免申請,涉密人員、政務官、縣市長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人員須經審查會許可,管制延伸至離職後三年。

Q · 公務員去大陸要申請嗎?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一般人民與簡任第十職等、警監四階以下且不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赴大陸比照一般出境免申請。但政務人員、直轄市長、縣市長、國防外交科技情報等涉密人員,以及受政府委託補助出資從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者,須經審查會審查許可,且此管制延伸至退離職或受委託終止後未滿三年。返臺後並應向(原)服務機關通報。

白話解讀

你以為「去大陸」就只是訂機票出境蓋章那麼簡單?對絕大多數人確實是。但這條藏著一條看不見的分界線:你的身分決定了你能不能說走就走。一般公務員、簡任十職等以下、警監四階以下而且不涉及國安機密的人,比照一般出境,免申請。但只要你跨進另一個圈子,政務人員、直轄市長、縣市長、國安外交科技情報的涉密人員,甚至碰到「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研發人員,去大陸就要先經過內政部會同國安局、法務部等組成的審查會點頭。更狠的是,這條的手伸到你離職以後:退離職或受委託終止未滿三年,照樣被綁。這不是找你麻煩,這是把你接觸過的國家機密,當成一個有保存期限的風險在管理。

法律定性

本條為兩岸人員往來的分層管制規範:以「身分+業務涉密程度+離職後時間」三重篩選,決定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是免申請、或須經審查會審查許可,並對涉密人員設定離職後三年的延伸管制期,緊急情況下另設行政院經立法院議決限制全民赴陸的安全閥。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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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是公務員,去大陸旅遊一定要申請嗎?

看你的職等和業務。簡任第十職等以下、警監四階以下,而且不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的公務員及警察,赴陸不用申請,比照一般出境;職等較高或業務涉密者要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內行人提示:別自己想當然耳,直接問人事或政風單位確認身分落點,誤判的後果是行政懲處,會跟著升遷考核。

Q2我離職了,國家還能管我去不去大陸嗎?

如果你原本涉及國安、機密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退離職或受委託終止未滿三年內赴陸仍要經審查會許可,曾從事重要國安業務者期滿後甚至可能仍須申報。內行人提示:管制期從離職或受委託終止日起算,不是從接觸機密時起算,先把起算日和管制長度問清楚,免得以為自由了結果踩線。

Q3什麼是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我做研發會被算進去嗎?

指國家安全法第三條第三項所定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清單由主管機關認定。受政府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這類技術業務者,赴陸自由會被納入管制。內行人提示:關鍵在「受委託、補助、出資」這個連結,不是做什麼技術就一定算,先確認你的案子有沒有踩到政府資源這條線,具體認定以主管機關現行辦法為準。

Q4兩岸情勢緊張時,一般人去大陸也會被禁止嗎?

有可能。遇重大突發事件、影響臺灣重大利益或兩岸互動有重大危害時,行政院可經立法院議決公告於一定期間對全民赴陸採禁止、限制或必要處置,情況急迫可事後追認。內行人提示:這是極端情況的緊急機制,平時用不到,但代表赴陸自由在國安天平上不是絕對的,重大情勢下會被暫時讓位。

Q5公務員去大陸要申請嗎?

簡任十職等、警監四階以下且不涉密者免申請比照一般出境;職等較高或業務涉密者須向內政部申請許可。

Q6兩岸條例第9條是什麼?

規範臺灣人民進入大陸地區的分層管制,依身分、業務涉密程度與離職後時間決定免申請或須經審查會許可。

Q7什麼是國家核心關鍵技術?

指國家安全法第三條第三項所定之技術,受政府委託補助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者,赴陸自由納入國安管制。

Q8審查會是哪些機關組成?

由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組成,審查特定身分人員赴陸許可。

Q9涉密公務員去大陸怎麼申請?

確認身分落點 → 向內政部備齊資料送件 → 審查會審查許可 → 返臺後向原機關通報,務必預留前置時間。

Q10怎麼確認自己是不是涉密身分?

主動向(原)服務機關、委託補助出資機關查證認定,由各該機關依相關規定及業務性質辦理。

Q11退離職管制三年怎麼計算?

從退離職或受委託終止之日起算未滿三年,原服務機關得依業務性質增加管制期間。

Q12返臺後要怎麼通報?

向(原)服務機關通報;直轄市長向行政院、縣市長向內政部、其餘機關首長向上一級機關通報。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程序是否須審查會離職後管制
一般人民/簡任十職等以下不涉密公務員一般出境查驗
政務人員/直轄市長/縣市長事前申請+審查會許可+返臺通報未滿三年仍受管制
國防外交科技情報涉密人員事前申請+審查會許可+返臺通報未滿三年;重要國安業務者可延長申報
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受補助出資人員事前申請+審查會許可受委託補助出資終止未滿三年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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