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法務部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與「國家機密保護法」所規範涉及國家機密人員出境管制方式疑義之說明
主旨
有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與「國家機密保護法」所規範涉及國家機密人員出境管制方式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 103 年 8 月 6 日移署出服旻字第 1030105447 號函。 二、本件所詢有關依旨揭條例列冊從事涉及國家機密業務之人員,是否得以限制出國方式管理乙節,其政策面之必要性,宜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自行審酌;又限制出國涉及對人民遷徙自由保障之限制,其法制面應符合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本部 99 年 4 月 27 日法律決字第 0999011837 號書函仍請參照。另本件因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第 4 項、第 91 條第 3 項等規定須否修法之政策考量,貴署既已函詢該條例主管機關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仍請參考該會意見辦理,併予敘明。
正本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副本
法務部廉政署、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