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8 條(司法文書之送達與司法調查)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應於大陸地區送達司法文書或為必要之調查者,司法機關得囑託或委託第四條之機構或民間團體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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