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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7 條(文書驗證)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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