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7 條(文書驗證)
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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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海基會等指定機構驗證後,依兩岸條例第 7 條推定為真正,質疑文書不實者須負舉證責任。
Q · 大陸開的文書在台灣要先做什麼才有效?
依兩岸條例第 7 條,在大陸地區製作的文書(結婚證、出生證明、親屬關係證明、學歷證書等),須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受委託民間團體驗證,才「推定為真正」。實務上這個驗證機構是海峽交流基金會。「推定」不是絕對認定,而是先假設為真,把舉證責任翻到質疑方身上:誰主張文書是假的,誰就得舉證。未經驗證的文書不享有此推定效力,在戶政、法院等程序往往不被採認。
白話解讀
你在大陸出生、結婚、念書拿到的那些證件,到了台灣,光憑紙本可能一文不值。這條法律就是讓它們「活過來」的關鍵:在大陸地區製作的文書,只要經過行政院設立或指定的機構(實務上主要是海基會)驗證,就「推定為真正」。注意「推定」這兩個字,它不是百分之百認定真的,而是先假設它是真的,舉證責任翻到對方身上:如果有人要主張這份文書是假的,得由他來證明。對你的實際影響很直接:辦兩岸婚姻登記、繼承大陸親屬遺產、用大陸學歷求職或報考、處理大陸親屬的財產,少了海基會那個驗證章,你的文件在台灣機關和法院面前可能根本過不了關。
法律定性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7 條規範大陸地區製作文書之效力認定:凡經行政院設立、指定之機構或受委託民間團體(實務上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文書,在臺灣法律程序中推定為真正,舉證責任因此轉由主張該文書不實之一方承擔。此推定得以反證推翻,並非不可爭執之確定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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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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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大陸開的結婚證、出生證明在台灣直接能用嗎?▾
通常不行,要先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的機構(實務上主要是海基會)驗證。依本條,經驗證的大陸文書才「推定為真正」,台灣的戶政、法院等才會採認。內行人提示:很多人卡在這一步是因為以為原件就夠了,其實少了那道驗證章,文件在台灣機關面前往往過不了關,務必提早辦理。
Q2「推定為真正」是不是代表絕對沒人能質疑?▾
不是。推定只是先假設文書是真的,把舉證責任轉給質疑的一方,但它可以被反證推翻。如果對方能證明文書內容不實或係偽造,推定就會被打破。內行人提示:拿到驗證等於先取得有利地位,但不是免死金牌,遇到對方提出有力反證時,仍要正面應對。
Q3大陸文書驗證是什麼?▾
由行政院指定機構(實務上海基會)對大陸地區製作的文書進行驗證,驗證後依兩岸條例第 7 條推定為真正。
Q4「推定為真正」跟「認證為真」差在哪?▾
推定只是先假設為真、舉證責任轉給質疑方,可被反證推翻;不是絕對、不可爭執的最終認定。
Q5哪些大陸文書需要驗證?▾
結婚證、出生證明、親屬關係證明、學歷證書、財產與公證文書等,用於台灣登記、繼承、求職、訴訟時。
Q6驗證機構是誰?▾
依條文是行政院設立、指定之機構或受委託民間團體;實務上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海基會)執行。
Q7大陸文書怎麼辦驗證?▾
先在大陸取得公證書 → 由大陸公證協會寄送副本至海基會 → 向海基會申請文書驗證 → 取得驗證證明後在台灣使用。
Q8大陸文書驗證要準備什麼?▾
大陸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正本、申請人身分證明、文書用途說明;不同文書種類所需文件略有差異。
Q9驗證大概要多少錢、多久?▾
費用與工作天依文書種類與海基會現行收費標準而定,辦理前請以海基會公告為準。
Q10對方拿未驗證大陸文書向我主張權利怎麼辦?▾
先確認該文書是否經驗證;未驗證者不享第 7 條推定效力,可要求其先補正驗證再談。
Q11兩岸條例第 7 條 vs 民事訴訟法私文書推定差在哪?▾
第 7 條針對大陸地區文書、以驗證取得推定;民訴第 358 條是一般私文書真正之推定,適用對象與要件不同。
Q12推定為真正 vs 內容屬實是同一件事嗎?▾
不是。推定的是文書「形式真正」(確為該機關/人作成),不等於文書「內容」全部屬實。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經驗證文書 | 未經驗證文書 |
|---|---|---|
| 效力 | 推定為真正 | 不享推定效力 |
| 舉證責任 | 質疑方須舉證不實 | 提出方須自證真正 |
| 機關採認 | 戶政/法院通常採認 | 實務上多不採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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