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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陸法字第 8506159 號
要旨
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地區公證書,仍應確實審查其實質內容之真實性及適法性
主旨
有關業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以下簡稱海基會) 驗證之大陸地區公證書,仍應確實審查其實質內容之真實性及適法性,請查照並轉知貴屬單位辦理。
說明
一 「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自八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生效實施迄今,在實際執行上發現若干問題,例如:1.大陸地區出具之公證書迭有偽造或內容不實者;2.有杜撰親屬關係公證書以冒領遺產者;3.大陸地區公證員協會時有來函撤銷業經海基會驗證並辦理相關手續之公證書者;其中有無勾串之情事,實待深究,如有不肖人士存有不法目的之案件,即應予以防制。
二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八條之精神,各主管機關對於業經海基會驗證之大陸地區公證書,仍應確實審查其實質內容之真實性及適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