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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台內地字第 8688488 號
要旨
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地區公證書,如何審查其實質內容之真實性及適法性
主旨
有關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地區公證書,如何審查其實質內容之真實性及適法性乙案,請依說明二會商結論辦理。
說明
一、依據臺灣省政府地政處八十六年六月廿四日八六地一字第三七四五一號、台北市政府地政處同年五月三十日北市地一字第八六二一五八七七○○號函高雄市政府地政處同年五月十四日高市地政一字第○六七八八號函辦理。
二、案經本部於八十六年九月廿三日邀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及省市政府地政處等有關單位研商,獲致結論如次:「(一)大陸地區人民身分證明文件或其委託書、授權書,如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為真正之大陸地區文書,形式上可推定為真正,其實質內容之真實性仍應由地政機關審查,如有疑義或必要時,得以個案委託該基金會查證,並副知內政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至適法性方面,於申辦不動產變更登記時,由地政機關審查之,如有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者,駁回其登記之申請。(二)另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承辦人簽名權式與實際案例之簽名樣式,基層地政機關人員如無法辨識核對,或對簽名樣式有疑義,為防杜偽造簽名樣式,保障不動產真正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權益,得以電話或傳真向該基金會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