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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第 51 條

  1. 1.已繳之登記費及書狀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申請人於十年內請求退還之: 一、登記經申請撤回。 二、登記經依法駁回。 三、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
  2. 2.申請人於十年內重新申請登記者,得予援用未申請退還之登記費及書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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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 51 條規定:撤回、駁回或法令應退還之登記費及書狀費,得於十年內請求退還,或於重新申請時援用。

Q · 申請地政登記繳的錢,案件被駁回或撤回後還能拿回來嗎?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51 條,登記費及書狀費在三種情形下可於繳費日起十年內申請退還:申請撤回、依法駁回、其他法令應予退還。第二項另開援用通道,十年內重新申請同一登記,可直接結轉前次未退還的費用,不必先退再繳。地政事務所不會主動退款,必須由申請人提出。

白話解讀

地政事務所收的錢,不是你交了就拿不回來。如果你的申請後來撤回、被駁回、或其他法令規定應退還,繳出去的登記費和書狀費你都可以要回來。重點在那個「十年」:這是請求權時效,不是處理時間。十年內你都有權利主張退款,但十年一過,這筆錢就真的消失了。更聰明的玩法在第二項:如果你十年內重新申請同一件登記,可以直接「援用」之前繳過的錢,不用先退款再重繳,省下一次來回的時間和手續。很多人不知道這個機制存在,駁回之後乖乖再繳一次,等於白付。

法律定性

土地登記規則第 51 條為登記規費退還與援用規範,建立繳費後三種返還情形(撤回、駁回、其他法令應予退還)的請求權基礎,並設定十年消滅時效;同條第二項另設援用機制,允許十年內重新申請同一登記者直接結轉未退還費用,免去退繳往返成本。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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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登記被駁回,規費可以退嗎?

可以,本條第一款明定,須自行向原地政事務所申請。

Q2撤回案件如何申請退費?

備齊原始收據、撤回證明,至原承辦地政事務所辦理。

Q3十年時效從哪一天起算?

從繳費日起算,逾期請求權消滅。

Q4重新申請可以省下重繳嗎?

可以,依第二項主張援用,於新申請書註明前案收件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refundcarryover
現金流錢退回申請人帳戶,重新申請時再繳一次費用直接結轉新案,無現金往返
手續次數兩趟(退費 + 重繳)一趟(新申請註記援用)
時效起算繳費日起十年內請求繳費日起十年內重新申請
承辦自動化需申請人主動申請需在新申請書註明前案收件號,承辦人員核對結轉
適用情境確定不再申請、需要現金回流確定會重新申請同一登記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日本登録免許税法 第31条(過誤納金の還付)
🇨🇳 中國不動産登記暫行条例(不動產登記費收取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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