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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已繳之登記費及書狀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申請人於十年內請求退還之: 一、登記經申請撤回。 二、登記經依法駁回。 三、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
  2. 申請人於十年內重新申請登記者,得予援用未申請退還之登記費及書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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