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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土地登記規則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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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已繳之登記費及書狀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申請人於十年內請求退還之: 一、登記經申請撤回。 二、登記經依法駁回。 三、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
  2. 2.申請人於十年內重新申請登記者,得予援用未申請退還之登記費及書狀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 51 條規定:撤回、駁回或法令應退還之登記費及書狀費,得於十年內請求退還,或於重新申請時援用。

Q · 申請地政登記繳的錢,案件被駁回或撤回後還能拿回來嗎?

可以,10 年內可申請退費或援用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51 條,登記費及書狀費在三種情形下可於繳費日起十年內申請退還:申請撤回、依法駁回、其他法令應予退還。第二項另開援用通道,十年內重新申請同一登記,可直接結轉前次未退還的費用,不必先退再繳。地政事務所不會主動退款,必須由申請人提出。

白話解讀

地政事務所收的錢,不是你交了就拿不回來。如果你的申請後來撤回、被駁回、或其他法令規定應退還,繳出去的登記費和書狀費你都可以要回來。重點在那個「十年」:這是請求權時效,不是處理時間。十年內你都有權利主張退款,但十年一過,這筆錢就真的消失了。更聰明的玩法在第二項:如果你十年內重新申請同一件登記,可以直接「援用」之前繳過的錢,不用先退款再重繳,省下一次來回的時間和手續。很多人不知道這個機制存在,駁回之後乖乖再繳一次,等於白付。

法律定性

土地登記規則第 51 條為登記規費退還與援用規範,建立繳費後三種返還情形(撤回、駁回、其他法令應予退還)的請求權基礎,並設定十年消滅時效;同條第二項另設援用機制,允許十年內重新申請同一登記者直接結轉未退還費用,免去退繳往返成本。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申請登記被駁回,繳的錢還能拿回來嗎?

可以,依本條第一款規定,登記經依法駁回者,繳過的登記費和書狀費都可以申請退還。但地政事務所不會主動退給你,需要你帶著原始收據和駁回通知書去申請。如果還會重新申請這件登記,與其退費再繳,不如選擇援用前次費用(第二項),省一次來回。

Q2十年前撤回的案件,現在還能退費嗎?

看你的繳費日距今多久。本條規定的十年是請求權時效,從繳費日起算。如果整十年內沒提出申請,這個請求權就消滅,地政事務所有權拒絕。建議帶原始收據效率最高;沒收據也可以查,但需提供身分證、地號、原申請時間範圍,承辦人員調檔需要時間。

Q3援用前次費用是什麼意思?跟退費差在哪?

差別在現金流和效率。退費是把錢退給你,重新申請時再繳一次,要跑兩趟。援用是直接把之前繳的錢算到新案件上,省一次流程。本條第二項明文允許這種操作,但限同一申請人於十年內重新申請。援用不會自動發生,新申請書必須明確註記前案的收件號,請承辦人員核對結轉,否則會被當作新案重新計費。

Q4土地登記規則 51 條是什麼?

規範地政登記費及書狀費的退還條件與援用機制,十年內三種情形可請求返還。

Q5登記規費退還的三種情形是哪些?

申請撤回、依法駁回、其他法令應予退還,三者擇一即可主張。

Q6援用前次費用是什麼意思?

十年內重新申請同一登記,可直接結轉未退還的登記費及書狀費到新案件。

Q7請求退費的十年時效從哪一天起算?

從繳費日起算,逾十年請求權消滅,地政可拒絕退費。

Q8土地登記費怎麼申請退還?

備齊原始收據、撤回證明或駁回通知書、身分證明,向原地政事務所提出。

Q9援用前次費用怎麼操作?

新申請書明確註記前案收件號,請承辦人員核對結轉,否則會被當新案重計費。

Q10沒收據還能退費嗎?

可以,但需提供身分證、地號、原申請時間範圍,承辦人員調檔需時間。

Q11申請退費要多久才能拿到錢?

視地政事務所流程,一般約 1-2 週完成核退作業。

Q12退費 vs 援用差在哪個有利?

退費走現金回流但要跑兩趟;援用免來回但限十年內重新申請同一登記。視重新申請計畫決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refundcarryover
現金流錢退回申請人帳戶,重新申請時再繳一次費用直接結轉新案,無現金往返
手續次數兩趟(退費 + 重繳)一趟(新申請註記援用)
時效起算繳費日起十年內請求繳費日起十年內重新申請
承辦自動化需申請人主動申請需在新申請書註明前案收件號,承辦人員核對結轉
適用情境確定不再申請、需要現金回流確定會重新申請同一登記

refund

現金流
錢退回申請人帳戶,重新申請時再繳一次
手續次數
兩趟(退費 + 重繳)
時效起算
繳費日起十年內請求
承辦自動化
需申請人主動申請
適用情境
確定不再申請、需要現金回流

carryover

現金流
費用直接結轉新案,無現金往返
手續次數
一趟(新申請註記援用)
時效起算
繳費日起十年內重新申請
承辦自動化
需在新申請書註明前案收件號,承辦人員核對結轉
適用情境
確定會重新申請同一登記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日本登録免許税法 第31条(過誤納金の還付)
中國不動産登記暫行条例(不動產登記費收取相關規定)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5

  • 駁回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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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登記規則第 51 條規定:「已繳之登記費及書狀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申請人於十年內請求退還之: 一、登記經申請撤回。 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登記規則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