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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第 51 條
- 1.已繳之登記費及書狀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申請人於十年內請求退還之: 一、登記經申請撤回。 二、登記經依法駁回。 三、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
- 2.申請人於十年內重新申請登記者,得予援用未申請退還之登記費及書狀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 51 條規定:撤回、駁回或法令應退還之登記費及書狀費,得於十年內請求退還,或於重新申請時援用。
Q · 申請地政登記繳的錢,案件被駁回或撤回後還能拿回來嗎?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51 條,登記費及書狀費在三種情形下可於繳費日起十年內申請退還:申請撤回、依法駁回、其他法令應予退還。第二項另開援用通道,十年內重新申請同一登記,可直接結轉前次未退還的費用,不必先退再繳。地政事務所不會主動退款,必須由申請人提出。
白話解讀
地政事務所收的錢,不是你交了就拿不回來。如果你的申請後來撤回、被駁回、或其他法令規定應退還,繳出去的登記費和書狀費你都可以要回來。重點在那個「十年」:這是請求權時效,不是處理時間。十年內你都有權利主張退款,但十年一過,這筆錢就真的消失了。更聰明的玩法在第二項:如果你十年內重新申請同一件登記,可以直接「援用」之前繳過的錢,不用先退款再重繳,省下一次來回的時間和手續。很多人不知道這個機制存在,駁回之後乖乖再繳一次,等於白付。
法律定性
土地登記規則第 51 條為登記規費退還與援用規範,建立繳費後三種返還情形(撤回、駁回、其他法令應予退還)的請求權基礎,並設定十年消滅時效;同條第二項另設援用機制,允許十年內重新申請同一登記者直接結轉未退還費用,免去退繳往返成本。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登記被駁回,規費可以退嗎?▾
可以,本條第一款明定,須自行向原地政事務所申請。
Q2撤回案件如何申請退費?▾
備齊原始收據、撤回證明,至原承辦地政事務所辦理。
Q3十年時效從哪一天起算?▾
從繳費日起算,逾期請求權消滅。
Q4重新申請可以省下重繳嗎?▾
可以,依第二項主張援用,於新申請書註明前案收件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refund | carryover |
|---|---|---|
| 現金流 | 錢退回申請人帳戶,重新申請時再繳一次 | 費用直接結轉新案,無現金往返 |
| 手續次數 | 兩趟(退費 + 重繳) | 一趟(新申請註記援用) |
| 時效起算 | 繳費日起十年內請求 | 繳費日起十年內重新申請 |
| 承辦自動化 | 需申請人主動申請 | 需在新申請書註明前案收件號,承辦人員核對結轉 |
| 適用情境 | 確定不再申請、需要現金回流 | 確定會重新申請同一登記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日本登録免許税法 第31条(過誤納金の還付)
🇨🇳 中國不動産登記暫行条例(不動產登記費收取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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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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