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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第 5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逾期申請登記之罰鍰,應依土地法之規定計收。
  2.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逾期申請,於計算登記費罰鍰時,對於不能歸責於申請人之期間,應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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