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關於持憑法院確定判決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疑義乙案
主旨
關於○○○持憑法院確定判決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貴部八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法 (八四) 律字第○七二九二號及八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法 (八四) 律決字第二○一八○號函。 二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 (原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 規定,登記之申請於登記之權利人與義務人,或其與其他權利關係人間尚有私權爭執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之。本件登記申請人○○○持憑法院確定判決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經○○○等人表示異議,如異議人等非屬該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人,而與本件登記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登記機關似可依上開規定駁回登記之申請。至於內政部詢及有關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檢察署 (現已改制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函請地政機關駁回申請之法律依據為何乙節,事屬 貴管,本院未便表示意見。 三 上述意見僅供 貴部參考,如有個案提起訴訟,應由法院本於確信之法律見解而為裁判。